签订劳动合同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只是简单签个字,还有这些事项要注意!
01
重要条款有无变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重要条款有无变更。
比如:工作岗位有无调动,工作地点有无转移,工作时间有无增长,薪酬待遇有无降低等。
如果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02
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续签合同时岗位发生变化,注意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员工的岗位发生了变化,就应当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重新约定试用期,以便了解劳动者的专业能力是否与岗位相匹配。
其实,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在续签劳动合同中,即使劳动者变更岗位,用人单位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03
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或者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04
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续延
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情况中的第二条规定,如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职场“套路”防不胜防,学习和劳动法相关的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