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在我国民法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方面,合同生效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自然也就谈不上生效;
另一方面,合同成立却不一定生效,合同发生效力,不仅要“依法”成立,而且须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具体而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于:
(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存在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必须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成立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合同何时成立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事实上的判断;合同生效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问题,是对合同法律价值的判断。
(3)体现的原则不同。合同是否成立,只能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是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对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
(4)作用不同。合同成立的主要作用在于判定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效力则在于规定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被赋予强制力为后盾的拘束力。
(5)时间上有差异。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有赖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才能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可撤销及无效。
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的判断问题;如果合同已成立,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可能会出现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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