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OR“实”?
- “已签”OR“未签?”
- 总结
01
打工人,你签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往往会提交一些名称抬头不是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这些书面文件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能否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前提条件
在此之前,一份经过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要想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要符合一个大前提,即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是本文的重点。故在此简而概之,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大体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素:(1)主体要素(2)从属要素(3)客观要素,具体内容参考下图说明。
02
“名”OR“实”?
在司法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以书面文件名称来认定,并不是双方签订抬头为“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便会认定用人单位已履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的义务,而是采取实质性判断标准。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该条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是否应具备该法条规定的全部条款才属于劳动合同产生了不同意见。少部分地区认为,一份书面文件只有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全部内容,才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而大部分地区认为,书面文件只要具备关键的内容条款例如劳动报酬、劳动内容等,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即可视为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够以书面形式固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一些条款内容没有约定,但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并且这些缺少的条款不实际影响劳动者权利的确定。
03
“已签”OR“未签”?
另外,用人单位出具欲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大部分是单方出具的,缺少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这些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文件经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后,并且被实际履行,往往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签字或盖章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显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书面文件被实际履行一段时间,双方并未提出异议。这就表明双方以实际的履行行为确认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
04
总结
综上所述,《入职表》、《聘书》、《合作协议》等书面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多样,只要具备基本的劳动合同条款,并且被实际履行,即大概率会认定用人单位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