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条文释义合同形式的多样性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电子形式。这些形式都能够有形地表现合同内容,便于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
口头形式: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适用于一些即时清结、金额不大或双方当事人关系较为密切的交易场合。口头合同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但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防争议。
其他形式:指未明确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可以推定合同成立的情形。例如,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可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形式自由原则《民法典》第469条体现了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这一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交易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选择合同形式时应当谨慎考虑,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书面形式的重要性尽管合同形式自由,但书面形式在合同订立中仍具有重要地位。书面形式能够准确地固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因口头约定不清而产生的争议。此外,在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有助于法院快速查明事实并作出公正裁判。因此,对于重要、复杂的合同或者涉及较大金额的交易,建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书面形式认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在合同订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一规定适应了信息化时代的需求,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使用电子形式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以便日后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