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吴安安 王鸥
我国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向休产假的女职工发放工资,那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包含绩效的工资?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有关产假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该案中,原告熊某是A公司的外贸销售员,与公司约定每月应发工资为6000元,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费、全勤奖构成,熊某未参加生育保险。熊某因*生产,于2021年2月19日起开始休产假,根据政策依法享受98天产假及80天奖励产假,共178天。在熊某产假期间,A公司认为熊某无销售业绩,每月扣减了绩效2800元,仅向熊某发放了基本工资3300元。
熊某认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产假期间工资,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9252元。
A公司辩称,公司的《考勤及假期待遇管理制度》规定假期只发放基本工资,该制度有熊某签字确认,应对其适用。因此,其向熊某发放的工资并无不当。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该案中,A公司提交的相关制度中关于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的规定于法相悖,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不予采信。A公司以熊某没有工作业绩而不向熊某发放绩效,实际上已经降低了熊某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最终,罗湖法院判决,在扣减A公司已经支付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A公司按照熊某的生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齐其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9252元。
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承办法官解析,产假期间的工资属于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确保女职工在生产期间的正常收入不低于其平时劳动周期的水平。该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有劳动者签名确认,但其条款内容明显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属违法。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