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是我国根本法,《民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任何法律均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并需要根据宪法规定,进行相关立法活动。
(2)以民法精神为依据
民法文化源远流长。民法的产生在法典的背后,是人们追求自由、公平、秩序的精神诉求。在人类社会中,只有近代,人们才真正地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而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多数时间,普通人是不具备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只有特定的特权群体才享有对整个社会的权利。这种不公平的社会框架下,正义与公正无法得到保障,多数成员一直在一种被压迫的状态下煎熬。民法的建立,其基本精神追寻人类所应天生具的自由和公平,对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进行公正、公平的配置。尽管社会现实会对民法精神进行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但民法精神始终没有改变。民法始终是所有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那么,如何科学解读科学立法的内涵及相关问题就是理论界和法治实践不能回避的。
正是基于此种现实需要,对科学立法科学性的构成要件、科学立法科学性的阻滞因素、科学立法科学性的实现路径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
认为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体要件是立法权的专属性、主观要件是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客体要件是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客观要件是立法行为的程序性;要实现科学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视野的全球化、立法案形成的专业化、立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