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各乡镇、街道办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二、规范改造程序
1.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具体实施,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督办实施内容。各乡镇、街道办要每季度研究一次危房改造工作,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整改、有追究,将危房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县住建局将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办进行危房改造政策落实专项治理检查,走访群众和村委会、认真查阅账簿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线索,认真调查落实。
县住建局将成立检查组,由局班子成员带队,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办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乡镇、街道办自查情况进行认真督办。
县住建局将对各乡镇、街道办作风漂浮,工作不落实,敷衍塞责的;对各乡镇、街道办发现的问题不整改,不纠偏,态度恶劣的;
对各乡镇、街道办顶风违纪,屡教不改,将不留情面,报请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人员责任。
2.规范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
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3.加大公示力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
4.注重质量安全管理。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各乡镇、街道办建设管理员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县住建局将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各乡镇、街道办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队伍,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5.加大督办考核制度。
各乡镇、街道办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县住建局将会同经发、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同时,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管检查和惩处力度。
各乡镇、街道办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同时要对历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县住建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将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
三、明确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制。
按照中省市县有关要求,因重视不够,治理乏力,直接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谁查处”的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县通报。
一、加强认识,思想热度“不降温”。
农村危房改造是老百姓生命攸关的大事,也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繁重的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要继续高度重视,克服机构人员、治理资金筹措等困难,始终保持警惕,努力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梳理,着重考虑通过增加政策供给方式来系统解决现有问题,达到巩固治理成果实现长效管理目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机制,制度建设“不松劲”。
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利民”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农村危旧房管理,构建长效日常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危旧房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做到定期巡查,灾后突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把握主动权,确保不漏一户,不伤一人。
三、建立应急措施,处置险情“不懈怠”。
房屋状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受使用时间、使用强度,特别是恶劣气候影响较大,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治理为主,防控优先”的思路,建立健全房屋应急处置预案,通过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体系和应急救助机制,逐级确定责任人,确保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迅速转移住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住建局每年将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随发现、随上报、随治理”的原则,于每月的25日上报本辖区的危房情况
,县危改办次月5日进行危房等级鉴定,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动态巡查机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