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如下:
1、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管理办法。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合理设置牌证办理点、提供互联网线上办理渠道、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牌证。
牌证办理点、互联网线上办理渠道、登记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应当向社会公示。
3、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
本条例施行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6、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