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赔偿金额多写了怎么办,谅解书的赔偿和民事赔偿有冲突吗

首页 > 社会-法制 > 作者:YD1662023-02-09 13:06:57

一、问题的来源

最近遇到很巧的事儿:同事和我在接受咨询时都遇到太过相似的案情。具体是:甲、乙系旁系血亲的邻居关系,因生活琐事发生纷争,甲被乙殴打,甲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考虑到亲属及邻里关系,为尽可能让乙不被刑事拘留,两案的受害方甲1、甲2在侦查阶段均尽快地签署了谅解书。咨询人的问题分别是:1.由于谅解书写明赔偿金额在甲方出院后协商处理,现乙方支付赔偿款的意愿不强,我方怎么办?2.由于相关赔偿协议未落款签署日期,且协议约定的是按年份支付赔偿款,如到时乙方不履行,甲方可否要求按协议履行?

二、对谅解书的具体分析

(一)谅解书的性质

本文认为,谅解书一般是指由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谅解的民事协议。

(二)谅解书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1.对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影响

对公、检、法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的影响。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予以取保候审。其中社会危险性的评判内容包括是否可能对被害人打击报复、是否可能伪造、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是否有危害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企图自*或逃跑。由于谅解书包含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态度,且反映了涉案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修复,办案机关因此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了一定的事实依据。文首所列不予刑事拘留的情况,即为实例。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时的影响。依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对于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而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对于公安机关呈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有谅解书,可以由辩护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结合案件其他情况辩护,力争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2.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的影响

对于文首所示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力争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首要目标。所谓相对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对行为人予以不起诉的检察决定。该决定在法律上并非是行为人成立犯罪的依据,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按照《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行为人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作为犯罪记录的依据。该两个关联制度,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有利于及时挽救、警醒犯罪轻微的相关人员。

谅解书对审查起诉的具体影响。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如下这个案件中,行为人对其妻弟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其妻弟轻伤(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行为人认罪认罚、被害人表示谅解等具体情况,决定对行为人相对不起诉。1

3.对人民法院量刑时的影响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看如下案例。在吴某故意伤害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宣判后,吴某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上诉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

三、写在最后

文首咨询者问题的实质是,能否对谅解书反悔,或者如何保障谅解书的生效及履行?具体而言,除非谅解书受欺诈或威胁出具,谅解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当然了,行为人是否故意未履行谅解书的义务,或者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关于是否应予对行为人提起公诉的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会有所影响。

1.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d/sdlysyb/sdjnxy/zjxflws/202006/t20200618_8149889.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1日;

2.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034017d0edf4c22979bab92008f3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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