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员减少参保的生效以及产生的相关费用说明:
1、人员减少表只有一个日期,在“减少时间”栏目填写职工实际离职的日期;
2、“减少原因”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的选项,影响公司的裁员率的相关计算,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是能够清楚理解社保办理人员减少原因的人,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对“解除合同”的理解不够深刻,在办理人员减少时,即便员工是辞职,减少原因也是选择“解除合同”;
3、非职工本人意愿的“解除合同”以及“辞退”,都会算做公司具有裁员行为,国家每年会有一个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以及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值,如果公司的裁员率超过了国家的相关指标,会导致公司的很多补贴项目无法申报;
4、举例如:某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15日正式离职,单位2021年5月17日办理人员减少,减少日期是应该写2021年5月15日,这是属于正常减少;次月即2021年6月社保局所出的月度征缴计划就不会出现这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这个人头上次月不会产生任何费用;
5、如果一个员工是某月的21-30日期间离职,这期间无法办理人员减少,只有次月初再办理减少,这种情况举例如:某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22日正式离职,2021年6月1日办理人员减少,减少日期是填写的2021年5月22日,这时候2021年6月的这个人头上的所有保险费用是已经全部产生了的,在2021年7月份的社保缴费征缴计划中,系统会退收该职工头上对应的2021年6月的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的费用,而2021年6月份是医疗(含生育) 工伤保险的费用是无法退收的;
6、社保系统退收的费用,不是到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是抵扣当月其它应缴费用;
7、如果某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22日正式离职,2021年6月1日办理人员减少,减少日期是2021年6月1日,那么对应的这个员工6月份仍然会产生全部费用,7月份无任何退费;
8、关于月初离职的情况,虽然法律上是要求员工在岗期间均应该给其参加社会保险,但现实情况大部分公司不愿意吃这个哑巴亏。如某员工2021年6月2日离职,减少日期如果写2021年6月2日,这时候2021年6月份公司也给这个月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肯定是会认为这样子很不划算,很亏,这时候怎么办?小技巧提示:减少日期写上月底,即可以写2021年5月31日,此操作公司也就承担了该职工的2021年6月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费用,系统中已经产生的6月的社保费用,在7月的时候会退回养老 失业保险费用。
9、人员减少参保产生的费用总结为:养老 失业保险费用产生至减少日期对应的月(不管减少日期是5月1日还是5月20日,5月的费用都会全额产生),延后经办上一个月的减少可退部分费用(比如:6月可以办理5月份的减少,但是6月份办理时,6月已经全额产生五险的全部费用,减少日期填写如果是5月份的任意一天,社保系统就可以在7月份退收6月份已经产生养老 失业保险费用);然而,医疗(含生育) 工伤保险费用产生至具体经办日期对应的月,即没有退收费用一说,也就是说,6月份的医疗(含生育) 工伤保险费用是退不了的。即6月办理人员减少,即便减少日期是填写的5月份日期,6月份已经产生医疗(含生育) 工伤保险费用就会实际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