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征收方为了加速拆迁的进程,会将部分“无证房”、甚至当初招商引进的房屋等认定为违建。
但被征收人需要清楚的是,违建并不只能是口头的认定,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算真的被认定为“违建”,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还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什么是违建房屋?
违建房屋指的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由于违建房屋不合法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城乡规划部门会对违法房屋进行处罚。
如何判断自家房屋是否是违建?1、1987年、2008年已经建成的两类房屋
(1)1987年建成: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正式生效实施。
1987年生效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因而不应当由1987年才生效的《土地管理法》进行规制,也不应作为违法建筑处理。
如果房屋遇到“被违建”,当事人可以主张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没有规制效力,违建认定于法无据,从而避免自己的房屋被当做违建拆除。
(2)2008年建成:
由于《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通过实施,并规定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
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因而,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3、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
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补办手续,但由于土地性质等各项问题导致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时无法办理。
这种厂房不得随便认定为“违建”,政府招商引资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是对建筑合法性的认定,若日后再认定为“违建”,有损政府公信力。
4、从政府手中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售乡镇企业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若在拍卖过程中出现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关证件手续的情况,在私营企业收购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后,不应当认定为“违建”。
小 结
因而,在行政机关通知您的房屋是“违建”时,您应当根据上述内容先自行判断房屋性质,并要求其出具“违建”认定文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被违建”现象。
房屋成违建会有什么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建,可能会收到行政机关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在通知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以合法地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建该怎么办?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向您送达了违建认定的相关文件,如:违法建筑认定书、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等……
首先,您要保持冷静,思考行政机关是否有违建认定的职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机关应当是规划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并无认定违建的职权。
如果是规划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建认定,那么此行政机关属于超越职权,其作出的违建认定违法。
其次,如果您的房屋真的已经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建,那也还有补救的机会。
您可以聘请律师帮您全面审查规划部门认定违建的程序是否合法、目的是否正当、事实是否认定错误,在律师的指导下,您的房屋很有可能能够逃过“被违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