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2、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过程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
(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北魏和隋唐实行过的均田制。
由于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动就较为剧烈,其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农民土地,甚至是国有土地,控制了数量惊人的土地,出现了一大批一无所有、无以为生的农民;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统治力量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的危机不可避免地要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而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大起义的风暴扫荡下,往往迅速溃灭。
鉴于这种历史教训,新建立的封建政权中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点在于:① 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财政收入;② 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但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的条件下,要他们按实际占有土地状况缴纳赋税都难以做到。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政权对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整与也就越小,封建制度的腐朽性也就日益加重。
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革与调整的认识: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到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的演变,以及封建社会不同的土地制度的调整,实质上体现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三)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
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其最大特征。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显然,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自身克服的经济现象。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阶级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土地兼并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土地兼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了社会的贫富悬殊,阶级矛盾尖锐,农民起义爆发,使一些王朝走向灭亡。经济上,对农民来讲,造成农民的贫困,无力购买手工业品;对地主来讲,封建地租较重,买田置地,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四)封建统治者为什么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其根源在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封建社会,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不固定,加之土地买卖盛行,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当时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对土地兼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由于国家占有小农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国力的强弱,而土地兼并与封建政府的矛盾恰恰在于同国家争夺财源。因此历代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长久统治都曾实行过一系列抑制兼并的政策,但结果往往失败。如王莽实行王田制(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而失败)、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随着国家掌握荒地数量减少和土地兼并而解体)、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因大地主和大官僚的反对而失败)。土地兼并之所以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始终,国家的任何抵抗政策都不能使之逆转,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有买卖制度的存在。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自有买卖土地,而人们之所以热衷于购买土地,又是封建时代只有土地才使“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财富之本,只有土地才是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而封建国家往往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去争取延缓土地兼并的形势,因此它只能缓和这种形势,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被统治阶级农民阶级在起义过程中提出过“均田免粮”,触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近代天平天国运动更是提出《天朝田亩制度》,但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这种阶级的局限性,使他们也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不能完成废除封建制度的任务。
因此,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得到根本变革,那么土地兼并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注意:
中国古代主要有四大土地制度: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北魏开创、隋唐沿用的均田制;汉代开创以后历代沿用的屯田制;清代实行的更名田。
二、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赋税制度,是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从本质上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
注意:
在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掠夺。
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具体来看: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⑤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分类
3、我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1)特点有:
①由向国王纳贡向征收人头税和土地税;
②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种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过渡”开始,以地丁银为标志“过渡”完成;
③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⑤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⑥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2)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注意:
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剥削,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
(1)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
(2)农民的反抗斗争;
(3)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政策。
5、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调整的原因及影响
6、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认识
(1)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2)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3)赋税制度的沿革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状况,实质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4)赋税是封建国家生存的经济基础;赋税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进步与倒退,是评价历史人物和封建统治的依据之一;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观上取决于统治者的素质,客观上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
(5)反映的问题:
历史上,一些封建统治者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完全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加重剥削。一般说,一个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于刚经过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或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比较贫困,统治者总会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采取一些比较宽舒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一旦当社会经济得到恢复、财富有所增加,统治阶级就会重新加重对人民的盘剥。
三、在中国古代史上,赋税制度是与土地制度相适应,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在学习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具体变化见下表:
如何正确认识与土地制度相适应的赋税制度?
在古代中国,赋税收入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物质基础,而赋税制度的变化与土地制度的变化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这些改革实际上使土地私有制合法化,促使井田制走向瓦解;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大举变法,秦国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使得封建土地私有制成为社会上的主要土地制度;汉朝实行编户制度,加强了对百姓的管理;北魏实行均田制,受田农民要向国家承担租调等赋税负担;唐朝实行租庸调制,规定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也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朝中期开始实行两税法,按土地和资产交纳赋税,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明朝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种做法说明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有利于农业的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清朝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从此人头税被废除,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