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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社会-民生 > 作者:YD1662023-04-26 15:47:54

2022年8月19日,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年度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缴费。

一、参保范围

(一)贵港市区域内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贵港市户籍(包括取得贵港市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

(二)贵港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三)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贵港市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0号),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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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方式

(一)手机端缴费

1.“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点击“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点击“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勾选缴费险种(医疗保险)→选择“社保经办机构”→选择“缴费年份”(2023)→点击“查询”后,仔细核对页面缴费信息(重点核对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缴费方式→支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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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信“城市服务”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在微信中依次点击微信右下角“我”→“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综合”→“广西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选择缴费年度→确认经办机构→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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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宝市民中心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在支付宝主页面中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居民医保缴费”→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度→确认经办机构→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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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缴费方式

1.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柜面缴费。

2.建设银行贵港分行各村委裕农通服务点。

3.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站(助农点)。

4.桂银村镇银行农村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点(助农点)。

5.部署在社区、村委会的工商银行移动智能终端机(移动POS机)。

6.办税服务厅。

(三)缴费记录查询

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点击“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选择“社保费查询/缴费证明查询/代他人缴费查询”→输入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或相关信息→点击“查询”。

(四)缴费证明获取

1.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或支付宝市民中心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2.通过移动智能终端机(移动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3.通过金融机构网点柜面的,以金融机构收款凭单作为缴费凭据。

4.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打印)。

四、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

(一)集中征收期缴费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期间部分城乡居民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至2023年2月底。城乡居民在集中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逾期缴费

城乡居民在2023年2月28日后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计算。

(三)中断缴费

1.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续保人员在集中征收期后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四)新生儿参保缴费

1.新生儿应及时取得合法身份,在出生三个月以内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2.新生儿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且出生超过三个月才缴纳的,其个人缴费应为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合计费用。

3.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三个月以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

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足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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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日报/贵港新闻网出品

内容来源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值班编辑 ▍庞丹婷

值班主任 ▍谢静翔

法律顾问 ▍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0775—4251733

报料电话 ▍0775-4523503、4523735、455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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