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绥政办发〔2022〕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果树农场: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22〕2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70元。
农村低保标准,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5892元。
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供养对象,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7680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对象,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041元。
散居供养对象,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62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今年县《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县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强化精准救助。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2022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2年7月1日如期执行。县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施行后,2021 年 6 月30日印发的《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23 号)同时废止。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