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框架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
铰接。
6.1.2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6.1.3 框架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当梁柱中心线不能重合时,在计算中应考虑偏心
对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力和构造的不利影响,以及梁荷载对柱子的偏心影响。
梁、柱中心线之间的偏心距,9 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
1/4;非抗震设计和 6~8 度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 1/4,如偏心
距大于该方向柱宽的 1/4 时,可采取增设梁的水平加腋(图 6.1.3)等措施。设置水
平加腋后,仍须考虑梁柱偏心的不利影响。
1 梁的水平加腋厚度可取梁截面高度,其水平尺寸宜满足下列要求:
bx/ιx≤1/2 (6.1.3-1)
bx/bb≤2/3 (6.1.3-2)
bb bx x≥bc/2 (6.1.3-3)
式中 bx——梁水平加腋宽度;
lx——梁水平加腋长度;
bb——梁截面宽度;
bc——沿偏心方向柱截面宽度;
x——非加腋侧梁边到柱边的距离。
2 梁采用水平加腋时,框架节点有效宽度 bj 宜符合下式要求:
1)当 x=0 时,bj按下式计算:
bj≤bb bx (6.1.3-4)
2)当 x≠0 时,bi取(6.1.3-5)和(6.1.3-6)二式计算的较大值,且应满足
公式(6.1.3-7)的要求:
bj≤bb+bx+x (6.1.3-5)
bj≤bb 2x (6.1.3-6)
bj≤bb+0.5hc (6.1.3-7)
式中 hc——柱截面高度。
6.1.4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及隔墙宜选用轻质墙体。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如采用砌
体填充墙,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避免形成上、下层刚度变化过大;
2 避免形成短柱;
3 减少因抗侧刚度偏心所造成的扭转。
6.1.5 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及隔墙应具有自身稳定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墙顶应与框架梁或楼板密切结合;
2 砌体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 500mm 左右设置 2 根直径 6mm 的拉筋,拉筋
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 1/5 且不应小于 700mm,8、9 度时宜沿
墙全长贯通;
3 墙长大于 5m 时,墙顶与梁(板)宜有钢筋拉结;墙长大于层高的 2 倍时,宜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 4m 时,墙体半高处(或门洞上皮)宜设置与柱连
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
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
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1.7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结构分析计算
应考虑该剪力墙与框架的协同工作。如楼、电梯间位置较偏而产生较大的刚度偏心
时,宜采取将此种剪力墙减薄、开竖缝、开结构洞、配置少量单排钢筋等措施,减
小剪力墙的作用,并宜增加与剪力墙相连之柱子的配筋。
6.1.8 现浇框架梁、柱、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低
于 C30;按二~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 C20。
6.1.9 现浇框架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 C40;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
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不宜大于 C60,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时不宜大于 C70。
6.2 截面设计
6.2.1 抗震设计时,四级框架柱的柱端弯矩设计值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
矩价;一、二、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 0.15 者外,柱端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予以调整:
ΣMc=ηcΣMb (6.2.1-1)
9 度抗震设计的结构和一级框架结构尚应符合:
ΣMc=1.2ΣMbua (6.2.1-2)
式中 ΣMc——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组合弯矩设计值之和。上、
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的弯矩比例进行分配;
ΣMb——节点左、右梁端截面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弯矩设计值之和。当抗
震等级为一级且节点左、右梁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
应取零;
ηc——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一、二、三级分别取 1.4、1.2 和 1.1;
ΣMbua——节点左、右梁端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所对应
的弯矩值之和,可根据实际配筋面积(计入受压钢筋)和材料强度
标准值并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算。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弯矩设计值可直接乘以柱端弯矩增大系
数ηc。
6.2.2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
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大系数 1.5、1.25 和 1.15 的乘积。
6.2.3 抗震设计的框架柱、框支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时应按下
列公式计算;四级时可自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V (6.2.3-1) HMM bctcvc /)( =η
9 度抗震设计的结构和一级框架结构尚应符合:
V (6.2.3-2) nbcua
tcua HMM /)(2.1 =
式中 、 ——分别为柱上、下端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应符合本规程第 6.2.1~6.2.2 条的规定;
tcM
bcM
—— 分别为柱上、下端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
所对应的弯矩值,可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重
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轴向压力设计值并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
数计算;
bcua
tcua MM 、
Hn——柱的净高;
ηvc——柱端剪力增大系数,一、二、三级分别取 1.4、1.2 和 1.1。
6.2.4 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
二、三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 6.2.1~6.2.3 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
不小于 1.1 的增大系数。
6.2.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应按下列公
式计算;四级时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V (6.2.5-1) Gbnrbbvb VlMM = /)(
1η
9 度抗震设计的结构和一级框架结构尚应符合:
V (6.2.5-2) Gbnrbuabua VlMM = /)(1.1
1
式中 —— 分别为梁左、右端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
值。当抗震等级为一级且梁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
较小一端的弯矩应取零;
rbb MM 、
1
——分别为梁左、右端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受弯承载
力所对应的弯矩值,可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钢筋)和
材料强度标准值并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算;
rbuabua MM
1
ηvb——梁剪力增大系数,一、二、三级分别取 1.3、1.2 和 1.1。
ιn——梁的净跨;
VGb——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重力荷载代表值(9 度时还应包括竖向地震
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6.2.6 框架梁、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V≤0.25βcfcbh0 (6.2.6-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跨高比大于 2.5 的梁及剪跨比大于 2 的柱:
)2.0(1 0hbfr ccREβ≤V (6.2.6-2)
跨高比不大于 2.5 的梁及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
)15.0(1 0hbfrV cc
RE
β≤ (6.2.6-3)
框架柱的剪跨比可按下式计算:
λ=Mc/(V
ch0)
(6.2.6-4)
式中 V——梁、柱计算截面的剪力设计值;
λ——框架柱的剪跨比。反弯点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取柱净高与计算方
向 2 倍柱截面有效高度之比值;
Mc——柱端截面未经本规程第 6.2.1、6.2.2、6.2.4 条调整的组合弯矩计算值,
可取柱上、下端的较大值;
Vc——柱端截面与组合弯矩计算值对应的组合剪力计算值;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 C50 时取 1.0;当混凝
土强度等级为 C80 时取 0.8;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在 C50 和 C80 之间时
可按线性内插取用;
b——矩形截面的宽度,T 形截面、工形截面的腹板宽度;
ho——梁、柱截面计算方向有效高度。
6.2.7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进行抗震验算;
三、四级框架节点以及各抗震等级的顶层端节点核心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各抗
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均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
6.2.8 矩形截面偏心受压框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NhsA
fhbf svyvt 07.0175.1
00 ≤λ
V (6.2.8-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 NhsA
fbhf svyvtRE
056.01
05.1100λγ
V (6.2.8-2)
式中 λ——框架柱的剪跨比。当λ<1 时,取λ=1;当λ>3 时,取λ=3;
N——考虑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轴向压力设计值,当 N0.3fcAc
时,取 N 等于 0.3fcAc。
6.2.9 当矩形截面框架柱出现拉力时、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NhsAfhbf svyvt 2.01
75.100 −
≤λ
V (6.2.9-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
≤ Nh
sAfbhf svyvt
RE
2.01
05.1100λγ
V (6.2.9-2)
式中 N——与剪力设计值 V 对应的轴向拉力设计值,取正值;
λ——框架柱的剪跨比。
当公式(6.2.9-1)右端的计算值或公式(6.2.9-2)右端括号内的计算值小于
0hsAf svyv 时,应取等于 0hs
Af svyv ,且 0hsAf svyv 值不应小于 0.36ftbho。
6.2.10 框架梁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2.1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在单向风荷载作用下双向受剪的框架柱,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规定进行截面剪压比计算和斜截面受剪承载
力计算。
6.1.12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梁、柱扭曲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2.13 框架梁、框架柱和框支柱的正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计算;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其承载力应除以相应的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6.3 框架梁构造要求
6.3.1 框架结构的主梁截面高度 hb可按 bl
181
101~ :确定,ιb为主梁计算跨度;梁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 4。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 200mm,梁截面的高宽比不
宜大于 4。
当梁高较小或采用扁梁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和受剪截面要求外,尚应满足刚度
和裂缝的有关要求。在计算梁的挠度时,可扣除梁的合理起拱值;对现浇梁板结构,
宜考虑梁受压翼缘的有利影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
比值,一级不应太子 0.25,二、三级不应太于 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2 和
4ft/fy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 6.3.2-1 规定的数值;
表 6.3.2-1 梁纵向受拉钢筋足小配筋百分率ρmin(%)
位置 抗震等级
支座(取较大值) 跨中(取较大值)
一级 0.40 和 80ft/fy 0.30 和 65ft/fy
二级 0.30 和 65ft/fy 0.25 和 55ft/fy
三、四级 0.25 和 55ft/fy 0.20 和 45ft/fy
3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 2.5%;
4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
定外,一级不应小于 0.5,二、三级不应小于 0.3;
5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
6.3.2-2 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 2mm。
表 6.3.2-2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加密区长度(取较大值)
(mm)
箍筋最大间距(取最小值)
(mm)
箍筋最小直径
(mm)
一 2.0hb,500 hb/4,6d,100 10
二 1.5hb,500 hb/4,8d,100 8
三 1.5hb,500 hb/4,8d,150 8
四 1.5hb,500 hb/4,8d,150 6
注:d 为纵向钢筋直径,hb 为梁截面高度。
6.3.3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应至少各配置两根纵向配筋,一、二级抗震设计时钢筋
直径不应小于 14mm,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
2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的直径,对矩形截面
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 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
位置柱截面弦长的 1/20。
6.3.4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的箍筋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框架梁沿梁全长箍筋的面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 ρsv≥0.30ft/fyv (6.3.4-1)
二级 ρsv≥0.28ft/fyv (6.3.4-2)
三、四级 ρsv≥0.26ft/fyv (6.3.4-3)
式中 ρsv——框架梁沿梁全长箍筋的面积配筋率。
2 第一个箍筋应设置在距支座边缘 50mm 处;
3 在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 200mm 和 20 倍箍筋直径的较
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 250mm 和 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 300mm;
4 箍筋应有 135°弯钩,弯钩端头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0 倍的箍筋直径和 75mm 的
较大值;
5 在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钢筋受拉时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
直径的 5 倍,且不应大于 100mm;钢筋受压时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 10 倍,
且不应大于 200mm;
6 框架梁非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 2 倍。
6.3.5 非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箍筋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梁全长设置箍筋;
2 截面高度大于 800mm 的梁,其箍筋直径不宜小于 8mm;其余截面高度的梁不应
小于 6mm。在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最大直径的 0.25
偌;
3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表 6.3.5 的规定;在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箍
筋间距尚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 5 倍,且不应大于 100mm;在纵向受压钢筋的
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尚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表 6.3.5 非抗震设计梁箍筋最大间距(mm)
V
Hb(mm) V>0.7ftbh0 V≤0.7ftbh0
hb≤300 150 200
300<hb≤500 200 300
500<hb≤800 250 350
hb>800 300 400
4 当梁的剪力设计值大于 0.7ftbho时,其箍筋面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ρsv≥0.24ft/fyv (6.3.5)
5 当梁中配有计算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时,其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压钢筋最大直径的 0.25 倍;
2)箍筋应做成封闭式;
3)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5d 且不应大于 400mm;当一层内的受压钢筋多于 5 根
且直径大于 18mm 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d(d 为纵向受压钢筋的最小直
径);
4)当梁截面宽度大于 400mm 且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 3 根时,或当梁截
面宽度不大于 400mm 但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 4 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6.3.6 框架梁的纵向钢筋不应与箍筋、拉筋及预埋件等焊接。
6.4 框架柱构造要求
6.4.1 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矩形截面柱的边长,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 250mm,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
300mm;圆柱截面直径不宜小于 350mm;
2 柱剪跨比宜大于 2
3 柱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 3。
6.4.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 6.4.2 的规定;对于Ⅳ类场
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其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表 6.4.2 柱轴压比限值
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一 二 三
框架 0.7 0.80 0.90
板柱-剪力墙、框架-剪力墙、框架-
核心筒、筒中筒 0.75 0.85 0.95
部分框支剪力墙 0.60 0.70 —
注:1 轴压比指柱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
计值乘积的比值;
2 表内数值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 C60 的柱。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65~C70 时,轴
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降低 0.0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75~C80 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
降低 0.10;
3 表内数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 2 的柱。剪跨比不大于 2 但不小于 1.5 的柱,其轴压比限值
应比表中数值减小 0.05;剪跨比小于 1.5 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4 当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箍筋间距不大于 100mm、肢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2mm 时,柱轴压比限值可增加 0.10;当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箍筋螺距不大于 100mm。肢
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2mm 时,柱轴压比限值可增加 0.10;当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螺
旋箍,且螺距不大于 80mm、肢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0mm 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 0.10。
以上三种配箍类别的含箍特征值应按增大的轴压比由本规程表 6.4.7 确定;
5 当柱截面中部设置由附加纵向钢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小于柱截
面面积的 0.8%时,柱轴压比限值可增加 0.05。当本项措施与注 4 的措施共同采用时,柱轴压
比限值可比表中数值增加 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轴压比增加 0.10 的要求确定;
6 附注第 4、5 两款之措施,也适用于框支柱;
7 柱轴压比限值不应大于 1.05。
6.4.3 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 6.4.3-1 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
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 0.2%;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
数值应增加 0.1;
表 6.4.3-1 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抗震等级 柱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非抗震
中柱、边柱 1.0 0.8 0.7 0.6 0.6
角柱 1.2 1.0 0.9 0.8 0.6
框支柱 1.2 1.0 — — 0.8
注: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60 时,表中的数值应增加 0.1;
2 当采用 HRB400、RRB400 级钢筋时,表中数值应允许减小 0.1。
2 抗震设计时,往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
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4.3-2 采用;
表 6.4.3-2 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抗震等级 箍筋最大间距(mm) 箍筋最小直径(mm)
一级 6d 和 100 的较小值 10
二级 8d 和 100 的较小值 8
三级 8d 和 150(柱根 100)的较小值 8
四级 8d 和 150(柱根 100)的较小值 6(柱根 8)
注:1 d 为住纵向钢筋直径(mm)
2 柱根指框架柱底部嵌固部位。
2)二级框架往箍筋直径不小于 10mm、肢距不大于 200mm 时,除柱根外最大间
距应允许采用 150mm;三级框来往的截面尺寸不大于 400 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
用 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 2 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 3%时,箍
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
3)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一级时尚不应大于 6 倍
的纵向钢筋直径。
6.4.4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宜采用对称配筋;
2 抗震设计时,截面尺寸大于 400mm 的柱,其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非
抗震设计时,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350mm:柱纵向钢筋净距均不应小于 50mm;
3 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 5%、不应大于 6%,抗震设
计时不应大于 5%;
4 一级且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其单侧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 1.2%;
5 边柱、角柱及剪力墙端柱考虑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
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 25%。
6.4.5 柱的纵筋不应与箍筋、拉筋及预埋件等焊接。
6.4.6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加密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柱的上端和其他各层柱的两端,应取矩形截面柱之长边尺寸(或圆形截
面柱之直径)、柱净高之 1/6 和 500mm 三者之最大值范围;
2 底层柱刚性地面上、下各 500mm 的范围;
3 底层柱柱根以上 1/3 柱净高的范围;
4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和因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的
柱全高范围;
5 一级及二级框架角柱的全高范围;
6 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柱的全高范围。
6.4.7 柱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ρ ≥λ f /f (6.4.7) v v c yv
式中 ρ ——柱箍筋的体积配箍率;
v
λv——柱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 6.4.7 采用;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C35 时,应按
C35 计算;
f 360N/mm2时,应按 360 N/mm
计算。
2uv
表 6.4.7 柱端箍筋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v
抗震
等级
——柱箍筋或拉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超过
柱轴压比 箍筋形式
≤0.30 0.40 0.50 0.60 0.70 0.80 0.90 1.00 1.05
普通箍、复合箍 0.10 0.11 0.13 0.15 0.17 0.20 0.23 — —
螺旋箍、复合或
连续复合螺旋箍 0.08 0.09 0.11 0.13 0.15 0.18 0.21 — —
普通箍、复合箍 0.08 0.09 0.11 0.13 0.15 0.17 0.13 0.22 0.24
二 螺旋箍、复合或 0.06 0.07 0.09 0.11 0.13 0.15 0.17 0.20 0.22
普通箍、复合箍 0.06 0.07 0.09 0.11 0.13 0.15 0.17 0.20 0.22
三 螺旋箍、复合或
连续复合螺旋箍 0.05 0.06 0.04 0.09 0.11 0.13 0.15 0.18 0.20
一
连续复合螺旋箍
注:普通箍指单个矩形箍或单个圆形箍;螺旋箍指单个连续螺旋箍筋;复合箍指由矩形、
多边形、圆形箍或拉筋组成的箍筋;复合螺旋箍指由螺旋箍与矩形、多边形、圆形箍或拉筋组
成的箍筋;连续复合螺旋箍指全部螺旋箍由同一根钢筋加工而成的箍筋。
2 对一、二、三、四级框架柱,其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尚且分
别不应小于 0.8%、0.6%、0.4%和 0.4%;
3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
于 1.2%;设防烈度为 9 度时,不应小于 1.5%;
4 计算复合箍筋的体积配箍率时,应扣除重叠部分的箍筋体积;计算复合螺旋
箍筋的体积配箍率时,其非螺旋箍筋的体积应乘以换算系数 0.8。
6.4.8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箍筋应为封闭式,其末端应做成 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0 倍的箍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75mm;
2 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 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 250mm 和
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 300mm。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
箍筋约束;采用拉筋组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勾住封闭箍;
3 柱非加密区的箍筋,其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一半;其箍筋间距,不
应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 2 倍,且一、二级不应大于 10 倍纵向钢筋直径,三、四级
不应大于 15 倍纵向钢筋直径。
6.4.9 非抗震设计时,柱中箍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周边箍筋应为封闭式;
2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400mm,且不应大于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和最小纵向受力钢
筋直径的 15 倍;
3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最大纵向钢筋直径的 1/4,且不应小于 6mm;
4 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超过 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箍筋
间距不应大于最小纵向钢筋直径的 10 倍,且不应大于 200mm;箍筋末端应做成 135
°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0 倍箍筋直径;
5 当柱每边纵筋多于 3 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可采用拉筋);
6 柱内纵向钢筋采用搭接做法时,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
较大直径的 0.25 倍;在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
筋较小直径的 5 倍,且不应大于 100mm;在纵向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
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 10 倍,且不应大于 200mm。当受压钢筋直径大于 25mm
时,尚应在搭接接头端面外 100mm 的范围内各设置两道箍筋。
6.4.10 框架节点核心区应设置水平箍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 6.4.9 条的有关规定,但箍筋间距
不宜大于 250mm。对四边有梁与之相连的节点,可仅沿节点周边设置矩形箍筋;
2 抗震设计时,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符合本规程第 6.4.3 条有关柱箍
筋的规定。一、二、三级框架节点核心区配箍特征值分别不宜小于 0.12、0.10 和 0.08,
且箍筋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 0.6%、0.5%和 0.4%。柱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框架
节点核心区的配箍特征值不宜小于核心区上,下柱端配箍特征值中的较大值。
6.5 钢筋的连接和锚固
6.5.1 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宜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抗震设计时,宜避开梁端、
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钢筋连接可采用机械连接、绑扎搭接或焊接。
6.5.2 非抗震设计时,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应取ιa。受拉钢筋绑扎搭接的搭接
长度,应根据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搭接钢筋截面面积的百分率按下式计算,且不应
小于 300mm。
ι1=ζιa (6.5.2)
式中 ι1——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
ιa——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的有关规定采用;
ζ——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应按表 6.5.2 采用。
表 6.5.2 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ζ
同一连接区段内搭接钢筋面积百分率(%) ≤25 50 100
受拉搭接长度修正系数ζ 1.2 1.4 1.6
注:同一连接区段内搭接钢筋面积百分率取在同一连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受力钢筋与全部
受力钢筋面积之比。
6.5.3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应按下列各式采用:
一、二级抗震等级 ιaE=1.15ιa (6.5.3-1)
三级抗震等级 ιaE=1.05ιa (6.5.3-2)
四级抗震等级 ιaE=1.00ιa (6.5.3-3)
式中 ιaE——抗震设计时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2 当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ι1E=ζιaE (6.5.3-4)
式中ι1E——抗震设计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
3 受拉钢筋直径大于 28mm、受压钢筋直径大于 32mm 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4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柱:一、二级抗震等级及三级抗震等级的底层,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
也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三级抗震等级的其他部位和四级抗震等级,可采用
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
2)框支梁、框支柱: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
3)框架梁:一级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二、三、四级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
接头。
5 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 50%;
6 当接头位置无法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时,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且钢
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超过 50%;
7 钢筋的机械连接、绑扎搭接及焊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4 非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应符合
下列要求(图 6.5.4):
图 6.5.4 非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纵向钢筋在
节点区的锚固要求
1 顶层中节点柱纵向钢筋和边节点柱内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当从梁底边计
算的直线锚固长度不小于ιa 时,可不必水平弯折,否则应向柱内或梁、板内水平弯
折,当充分利用柱纵向节点区的锚固要求钢筋的抗拉强度时,其锚固段弯折前的竖
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0.5ιa,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宜小于 12 倍的柱纵向钢筋直
径;
2 顶层端节点处,在梁宽范围以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5ιa;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其
伸入长度与伸入梁内的相同。当柱外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 1.2%时,伸入梁内的
柱纵向钢筋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0 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
3 梁上部纵向钢筋伸入端节点的锚固长度;直线锚固时不应小于ιa,且伸过柱中
心线的长度不宜小于 5 借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柱截面尺寸不足时,梁上部纵向钢
筋应伸至节点对边并向下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0.4ιa,弯
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应取 15 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
4 当计算中不利用梁下部纵向钢筋的强度时,其伸入节点内的锚固长度应取不
小于 12 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计算中充分利用梁下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梁下部
纵向钢筋可采用直线方式或向上 90°弯折方式锚固于节点内,直线锚固时的锚固长
度不应小于ιa;弯折锚固时,锚固段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0.4ιa,竖直投影长
度应取 15 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
6.5.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应符合下
列要求(图 6.5.5):
图 6.5.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纵向钢筋在
节点区的锚固要求
1 顶层中节点柱纵向钢筋和边节点柱内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当从梁底边计
算的直线锚固长度不小于ιaE时,可不必水平弯折,否则应向柱内或梁内、板内水平
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0.5ιaE,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宜
小于 12 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
2 顶层端节点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
于 1.5ιaE,且伸入梁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小于柱外侧全部纵向钢筋截
面面积的 65%;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其伸入长度与
伸入梁内的相同。当柱外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 1.2%时,伸入梁内的柱纵向钢筋
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0 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
3 梁上部纵向钢筋伸入端节点的锚固长度,直线锚固时不应小于ιaE,且伸过柱
中心线的长度不应小于 5 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柱截面尺寸不足时,梁上部纵向
钢筋应伸至节点对边并向下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0.4ιaE,
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应取 15 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
4 梁下部纵向钢筋的锚固与梁上部纵向钢筋相同,但采用 90°弯折方式锚固时,
竖直段应向上弯入节点内。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宜沿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布置;抗震设计的剪力
墙结构,应避免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形式。剪力墙墙肢截面宜简单、规则。剪力
墙结构的侧向刚度不宜过大。
7.1.2 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较多
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
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 4.2.2-1 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 100m 和 60m;
2 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
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3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比本规程表 4.8.2 规定的剪力墙的抗
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
4 抗震设计时,各层短肢剪力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产生的轴力设计值的
轴压比,抗震等级为一、二、三时分别不宜大于 0.5、0.6 和 0.7;对于无翼缘或端
柱的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其轴压比限值相应降低 0.1;
5 抗震设计时,除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规程第 7.2.10 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外,其
他各层短肢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4 和 1.2;
6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截面的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不宜
小于 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 1.0%;
7 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8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宜设置翼缘。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平面外不
宜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面梁。
注: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 5~8 的剪力墙,一般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
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 8 的剪力墙。
7.1.3 B 级高度高层建筑和 9 度抗震设计的 A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本规程第
7.1.2 条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7.1.4 剪力墙的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形成明确的墙肢和连梁。宜避免
使墙肢刚度相差悬殊的洞口设置。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抗震等级剪力墙的底
部加强部位不宜采用错洞墙;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均不宜采用叠合错洞
墙。
具有不规则洞口布置的错洞墙,可按弹性平面有限元方法进行应力分析,并按
应力进行截面配筋设计或校核。
7.1.5 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将其分成长度较为均匀的若干墙段,墙段之间宜
采用弱连梁连接,每个独立墙段的总高度与其截面高度之比不应小于 2。墙肢截面高
度不宜大于 8m。
7.1.6 剪力墙宜自下到上连续布置,避免刚度突变。
7.1.7 应控制剪力墙平面外的弯矩。当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梁连接时,
应至少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个措施,减小梁端部弯矩对墙的不利影响:
1 沿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抵抗该墙肢平面外弯矩;
2 当不能设置与梁轴线方向相连的剪力墙时,宜在墙与梁相交处设置扶壁柱。
扶壁柱宜按计算确定截面及配筋;
3 当不能设置扶壁柱时,应在墙与梁相交处设置暗柱,并宜按计算确定配筋;
4 必要时,剪力墙内可设置型钢。
7.1.8 剪力墙开洞形成的跨高比小于 5 的连梁,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当跨
高比不小于 5 时,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
7.1.9 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 1/8 和
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 150m 时,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
肢总高度的 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 10.2.4
条的规定。
7.1.10 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7.1.11 楼面梁与剪力墙连接时,梁内纵向钢筋应伸入墙内,并可靠锚固。
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7.2.1 剪力墙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带有筒体和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
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7.2.2 剪力墙的截面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
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 1/16,且不应小于 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
支长度的 1/20,且不应小于 160mm。当为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剪力墙时,其底部
加强部位截面厚度尚不应小于层高的 1/12;其他部位尚不应小于层高的 1/15,且不
应小于 180mm;
2 按三、四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
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 1/20,且不应小于 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
支长度的 1/25,且不应小于 160mm;
3 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其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 1/25,
且不应小于 160mm;
4 当墙厚不能满足本条第 1、2、3 款的要求时,应按本规程附录 D 计算墙体的
稳定;
5 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
于 160mm;
6 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Vw<0.25βcfcbwhw0 (7.2.2-1)
2)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剪跨比λ大于 2.5 时 )20.0(1 0wwccRE
w hbfβγ≤V (7.2.2-2)
剪跨比λ不大于 2.5 时 )15.0(1 0wwccRE
w hbfβγ≤V (7.2.2-3)
式中 Vw—— 剪力墙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 7.2.10 条的规定;
hwo—— 剪力墙截面有效高度;
βc—— 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 6.2.6 条采用;
λ—— 计算截面处的剪跨比,即 Mc/(V
chwo),其中 M
c、V
c应分别取与 Vw同
一组组合的、未按本规程第 4.9.2、7.6、7.2.10 和 10.2.14 条的有
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弯矩和剪力计算值。
7.2.3 高层建筑剪力墙中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不应采用单排配筋。当剪力墙截面
厚度 bw不大于 400mm 时,可采用双排配筋;当 bw大于 400mm,但不大于 700mm 时,
宜采用三排配筋;当 bw大于 700mm 时,宜采用四排配筋。受力钢筋可均匀分布成数
排。各排分布钢筋之间的拉接筋间距不应大于 600mm,直径不应小于 6mm,在底部加
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以外的拉接筋间距尚应适当加密。
7.2.4 钢筋混凝上剪力墙应进行平面内的斜截面受剪、偏心受压或偏心受拉、平面
外轴心受压承载力计算。在集中荷载作用下,墙内无暗柱时还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
力计算。
7.2.5 矩形截面独立墙肢的截面高度 hw 不宜小于截面厚度 bw的 5 倍;当 hw/bw小于 5
时,其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力设计值的轴压比,一、二级时不宜大于本
规程表 7.2.14 的限值减 0.1,三级时不宜大于 0.6;当 hw/bw 不大于 3 时,宜按框
架柱进行截面设计,底部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1.2%,一般部位不应
小于 1.0%,箍筋宜沿墙肢全高加密。
7.2.6 一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各截面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应按墙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采用;
2 其他部位可按墙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 1.2 倍采用。
7.2.7 抗震设计的双肢剪力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大偏心受
拉时,另一墙肢的弯矩设计值及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1.25。
7.2.8 矩形、T 形、I 形偏心受压剪力墙(图 7.2.8)的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可按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 7.2.8 截面尺寸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7.2.8-1) cSWssys NNAfAN −−≤′′ σ
cswswysw
w MMahfAhheN −−≤
− ′′′ )(
2 000 (7.2.8-2)
当 x> h 时 ′f
Nc=α1fcbwx α1fc( ) (7.2.8-3) wf bb −′ ′
fh
−−
−
′′′
2)(
2M 0101c
fwfwfcwwc
hhhbbfxhxbf αα (7.2.8-4)
当 x≤ h 时 ′f
xbfN fcc′= 1α (7.2.8-5)
−= ′
201xhxbfM wfcc α (7.2.8-6)
当 x≤ξbhw0时
σs=fy (7.2.8-7)
Nsw=(hw0-1.5x)bwfywρw (7.2.8-8)
( ) wywwwsw fbxhM ρ20 5.121
−= (7.2.8-9)
当 x>ξbhw0时
−
−= 1
08.0β
ξσ
wb
ys h
xf (7.2.8-10)
Nsw=0 (7.2.8-11)
Msw=0 (7.2.8-12)
cus
yb
Efε
=
1
1βξ (7.2.8-13)
式中 ——剪力墙受压区端部钢筋合力点到受压区边缘的距离; ′sa
h ——T 形或 I 形截面受压区翼缘宽度; ′f
e0——偏心距,e0=M/N;
fy、 ——分别为剪力墙端部受拉、受压钢筋强度设计值; ′yf
fyw——剪力墙墙体竖向分布钢筋强度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h ——T 形或 I 形截面受压区翼缘的高度; ′f
h ——剪力墙截面有效高度, ; 0w′−= sww hh α0
——剪力墙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 wρ
ξb——界限相对受压区高度;
α1—— 受压区混凝土矩形应力图的应力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 C50 时取 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80 时取
0.94: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在 C50 和 C80 之间时,可按线性内插取值;
β1——随混凝土强度提高而逐渐降低的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 C50 时
取 0.8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80 时取 0.74;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在 C50 和
C80 之间时,可按线性内插取值;
εcu——混凝土极限压应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采用。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公式(7.2.8-1)、(7.2.8-2)右端均应除以承载力抗
震调整系数γRE,γRE取 0.85。
7.2.9 矩形截面偏心受拉剪力墙的正截面承载力可按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1 无地震作用组合
wuu Me
N
N0
0
11
−≤ (7.2.9-1)
2 地震作用组合时
≤
wuu
RE
MeN
N01
0
11γ
(7.2.9-2)
式中,N0u和 Mwu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N0u=2Asfy Aswfyw (7.2.9-3)
2
)()( 00′
′ − −= swywswswyswuhfAhfAM αα (7.2.9-4)
式中 Asw ——剪力墙腹板竖向分布钢筋的全部截面面积。
7.2.10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肢截面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抗震等级时应按
下式调整,四级抗震等级及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可不调整。
V=ηvwVw (7.2.1O-1)
9 度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 ww
wua VMM1.1=V (7.2.10-2)
式中 V——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墙墙肢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的剪力设计值;
VW——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墙墙肢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的剪力计算值;
Mwua—— 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后的剪力墙墙肢正截面抗弯承载力,
应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向力设计值确定,有翼墙
时应考虑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
Mw——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墙墙肢截面的弯矩设计值;
ηvw——剪力增大系数,一级为 1.6,二级为 1.4,三级为 1.2。
7.2.11 偏心受压剪力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00 13.05.05.01
wsh
yhw
wwt hsAf
AANhbfV
−≤λ
(7.2.11-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 00 8.01.04.05.0
11w
SHyh
wwwt
RE
hsAf
AANhbfV
λγ (7.2.11-2)
式中 N——剪力墙的轴向压力设计值,抗震设计时,应考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当 N 大于 0.2fcbwhw时,应取 0.2fcbwhw;
A——剪力墙截面面积;
Aw——T 形或 I 形截面剪力墙腹板的面积,矩形截面时应取 A;
λ——计算截面处的剪跨比。计算时,当λ小于 1.5 时应取 1.5,当λ大于
2.2 时应取 2.2;当计算截面与墙底之间的距离小于 0.5hwo时,λ应按
距墙底 0.5hwo处的弯矩值与剪力值计算;
s——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间距。
7.2.12 偏心受拉剪力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00 13.05.05.01
wsh
yhw
wwt hsAf
AANhbf
−≤λ
V (7.2.12-1)
上式右端的计算值小于 0wsh
yh hsAf 时,取等于 0w
shyh hsAf 。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 00 8.01.04.05.0
11w
shyh
wwwt
RE
hsAf
AANhbfV
λγ (7.2.12-2)
上式右端方括号内的计算值小于 08.0 wsh
yh hsAf 时,取等于 08.0 wshyh hs
Af
7.2.13 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其水平施工缝处的抗滑移能力宜符合下列要
求:
)8.06.0(1 NAf syRE
wj ≤ γV (7.2.13)
式中 Vwj—— 水平施工缝处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As—— 水平施工缝处剪力墙腹板内竖向分布钢筋、竖向插筋和边缘构件(不
包括两侧翼墙)纵向钢筋的总截面面积;
fy—— 竖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N—— 水平施工缝处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不利轴向力设计值,压力取正值,
拉力取负值。
7.2.14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其重力荷载代表值
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 7.2.14 的限值。
表 7.2.14 剪力墙轴压比限值
轴压比 一级(9 度) 一级(7、8 度) 二级
AfNc
0.4 0.5 0.6
注:N——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剪力墙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A——剪力墙墙肢截面面积;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7.2.15 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应按本规程
第 7.2.16 条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一、二级抗震设计剪力墙的其他部位以及三、
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墙肢端部均应按本规程第 7.2.17 条的要求设置
构造边缘构件。
7.2.16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图 7.2.16)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方向的长度 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λv宜符合表 7.2.16 的
要求,且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均不应小于 8mm、箍筋间距分别不应大于 100mm
和 150mm。箍筋的配筋范围如图 7.2.16 中的阴影面积所示,其体积配箍率ρv应按下
式计算:
yv
cvv ff
λρ = (7.2.16)
式中 λv——约束边缘构件配箍特征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yv——箍筋或拉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超过 360MPa 时,应按 360MPa 计算。
2 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范围不应小于图 7.2.16 中阴影面积,其纵向钢
筋最小截面面积,一、二级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小于图中阴影面积的 1.2%和 1.0%
并分别不应小于 6φ16 和 6φ14。
表 7.2.16 约束边缘构件范围 lc 及其配箍特征值λv
项 目 一级(9 度) 一级(7、8 度) 二级
λv 0.4 0.20 0.20
lc(暗柱) 0.25hw 0.20 hw 0.20 hw
lc(翼墙或端柱) 0.20hw 0.15 hw 0.15 hw
注:1 λv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hw 为剪力墙墙肢长度;
2 lc 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方向的长度,不应小于表中数值、1.5bw 和 450mm 三者的较大
值,有翼墙或端柱时尚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 300mm;
3 翼墙长度小于其厚度 3 倍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墙厚的 2 倍时,视为无翼墙或无端柱。
图 7.2.16 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
(a)暗柱;(b)有翼墙;(c)有端住;(d)转角墙(L 形墙)
7.2.17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和计算纵向钢筋用量的截面面积 Ac 宜取图 7.2.17 中的
阴影部分;
2 构造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
3 抗震设计时,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应符合表 7.2.17 的规定,箍筋的无支
长度不应大于 300mm,拉筋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钢筋间距的 2 倍。当剪力墙端部
为端柱时,端柱中纵向钢筋及箍筋宜按框架柱的构造要求配置;
4 抗震设计时,对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
构以及 B 级高度的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筒体),其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应
符合下列要求:
1)纵向钢筋最小配筋应将表 7.2.17 中的 0.008Ac、0.006Ac和 0.004Ac分别代
之以 0.010Ac、0.008Ac和 0.005Ac;
2)箍筋的配筋范围宜取图 7.2.17 中阴影部分,其配箍特征值λv 不宜小于
0.1。
5 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端部应按构造配置不少于 4 根 12mm 的纵向钢筋,沿纵
向钢筋应配置不少于直径为 6mm、间距为 250mm 的拉筋。
表 7.2.17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
底部加强部位 其他部位
箍筋 箍筋
抗震等级 纵向钢筋最小
量(取较大值) 最小直径
(mm)
最大间距
(mm)
纵向钢筋最小量
(取较大值) 最小直径
(mm)
最大间距
(mm)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0.005Ac,4φ12
0.005Ac,4φ12
—
—
6
6
—
—
150
200
0.008Ac,6φ14
0.006Ac,6φ12
0.004Ac,6φ12
0.004Ac,6φ12
8
8
6
6
150
200
200
250
注:1 符号φ表示钢筋直径;
2 对转角墙的暗柱,表中拉筋宜采用箍筋。
图 7.2.17 剪力墙的构造边缘构件
(a)暗柱;(b)翼住;(c)端柱
7.2.18 剪力墙分布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
于 0.25%,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 0.20%;
2 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间距均不应大于 300mm:分布钢筋直径均不应
小于 8mm。
7.2.19 剪力墙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肢截面厚度的 1/10。
7.2.20 房屋顶层剪力墙以及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的纵
向剪力墙、端山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25%,钢筋间距
不应大于 200mm。
7.2.21 剪力墙钢筋锚固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纵向钢筋最小锚固长度应取 la;抗震设计时,剪力墙
纵向钢筋最小锚固长度应取 laE、la、laE的取值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 6.5.2 条、第 6.5.3
条的有关规定;
2 剪力墙竖向及水平分布钢筋的搭接连接(图 7.2.21),一级、二级抗震等级
剪力墙的加强部位,接头位置应错开,每次连接的钢筋数量不宜超过总数量的 50%,
错开净距不宜小于 500mm;其他情况剪力墙的钢筋可在同一部位连接。非抗震设计时,
分布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2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1.2laE;
图 7.2.21 墙内分布钢筋的连接
注:非抗震设计时图中 laE应取 la。
3 暗柱及端柱内纵向钢筋连接和锚固要求宜与框架柱相同,宜符合本规程第 6.5
节的有关规定。
7.2.22 连梁的剪力设计值 Vb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无地震作用组合以及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四级抗震等级时,应取考虑水平风荷
载或水平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2 有地震作用组合的一、二、三级抗震等级时,连梁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进
行调整:
Gbn
rbb
vbb VMM
=ι
η1
V (7.2.22-1)
9 度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
Vb=1.1( )/ ιrbuabua MM
1n VGb (7.2.22-2)
式中 —— 分别为梁左、右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
矩设计值;对一级抗震等级且两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
rbb MM 、
小一端的弯矩应取零;
—— 分别为连梁左、右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受弯承载力所
对应的弯矩值,应按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钢筋)和材料
强度标准值并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算;
rbuabua MM 、
1
ιn—— 连梁的净跨。
VGb——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 度时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
用下,按简支梁计算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ηvb——连梁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 1.3,二级取 1.2,三级取 1.1。
7.2.23 剪力墙连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Vb≤0.25βcfcbbhb0 (7.2.23-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跨高比大于 2.5 时
( 020.01
bbccRE
b hbfβγ= )V (7.2.23-2)
跨高比不大于 2.5 时
( 015.01
bbccRE
b hbfβγ= )V (7.2.23-3)
式中 Vb——连梁剪力设计值;
bb——连梁截面宽度;
hb0——连梁截面有效高度;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 6.2.6 条的规定采用。
7.2.24 连梁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007.0 bsvyvbttb hsAfhbf ≤V (7.2.24-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跨高比大于 2.5 时
≤ 0042.0
1b
svyvbbt
REb hs
Afhbfγ
V (7.2.24-2)
跨高比不大于 2.5 时
≤ 00 9.038.0
1b
svyvbbt
REb hs
Afhbfγ
V (7.2.24-3)
7.2.25 当剪力墙的连梁不满足本规程第 7.2.23 条的要求时,可作如下处理:
1 减小连梁截面高度;
2 抗震设计的剪力墙中连梁弯矩及剪力可进行塑性调幅,以降低其剪力设计值。
但在内力计算时已经按本规程第 5.2.1 条的规定降低了刚度的连梁,其调幅范围应
当限制或不再继续调幅。当部分连梁降低弯矩设计值后,其余部位连梁和墙肢的弯
矩设计值应相应提高;
3 当连梁破坏对承受竖向荷载无明显影响时,可考虑在大震作用下该连梁不参
与工作,按独立墙肢进行第二次多遇地震作用下结构内力分析,墙肢应按两次计算
所得的较大内力进行配筋设计。
7.2.26 连梁配筋(图 7.2.26)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连梁顶面、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成小于 laE,
非抗履设计时不应小于 la,且不应小于 600mm;
2 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本规程第 6.3.2 条框架梁梁端加密
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间距
不应大于 150mm;
图 7.2.26 连梁配筋构造示意
注:非抗震设计时图中 laE应取 la。
3 顶层连粱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 150mm 的构造
箍筋,箍简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 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粱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粱截
面高度大于 700mm 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
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 2.5 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
造钢筋(腰筋)的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 0.3%。
7.2.27 剪力墙墙面开洞和连梁开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剪力墙墙面开有非连续小洞口(其各边长度小于 800mm),且在整体计算中
不考虑其影响时,应将洞口处被截断的分布筋量分别集中配置在洞口上、下和左、
右两边(图 7.2.27a),且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
2 穿过连梁的管道宜预埋套管,洞口上、下的有效高度不宜小于梁高的 1/3,且
不宜小于 200mm,洞口处宜配置补强钢筋,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图
7.2.27b)。
图 7.2.27 洞口补强配筋示意
注:非抗震设计时,图中锚固长度取 la
(a)剪力墙洞口补强;(b)连梁洞口补强
8 框架 -剪力墙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计算分析、截面设计及构
造要求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 4、5、6 和 7 章的有关规定。
8.1.2 框粱-剪力墙结构可采用下列形式:
1 框架与剪力墙(单片墙、联肢墙或较小井筒)分开布置;
2 在框架结构的若干跨内嵌入剪力墙(带边框剪力墙);
3 在单片抗侧力结构内连续分别布置框架和剪力墙;
4 上述两种或三种形式的混合。
8.1.3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
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
采用,柱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比
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8.1.4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各层框架总剪力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满足(8.1.4)式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不必调整;不满足(8.1.4)式
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应按 0.2V0和 1.5Vf,max二者的较小值采用;
Vf 6≥0.2V0 (8.1.4)
其中 V0——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规则建筑,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
值的结构底部总剪力;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
应取每段最下一层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总剪力;
Vf——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或某一段内各层)框架承担
的地震总剪力;
Vf,max—— 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规则建筑,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
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对框架柱
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中对应于地震作用标
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
2 各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总剪力按本条第 1 款调整后,应按调整前、后总剪力
的比值调整每根框架柱和与之相连框架梁的剪力及端部弯矩标准值,框架柱的轴力
标准值可不予调整;
3 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本条第 1 款所规定的调整可在振型组
合之后进行。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
应布置剪力墙。
8.1.6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主体结构构件之间除个别节点外不应采用铰接;梁与柱
或柱与剪力墙的中线宜重合;框架梁、柱中心线之间有偏离时,应符合本规程第 6.1.3
条的有关规定。
8.1.7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剪力墙宜均匀布置在建筑物的周边附近、楼梯间、电梯间、平面形状变化及
恒载较大的部位,剪力墙间距不宜过大;
2 平面形状凹凸较大时,宜在凸出部分的端部附近布置剪力墙;
3 纵、横剪力墙宜组成 L 形、T 形和[形等型式;
4 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宜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 40 %;
5 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的全高,宜避免刚度突变;剪力墙开洞时,洞口宜上下
对齐;
6 楼、电梯间等竖井宜尽量与靠近的抗侧力结构结合布置;
7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布置宜使结构各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接近。
8.1.8 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部分较长的建筑中,其剪力墙的布置尚宜符合下列要
求:
1 横向剪力墙沿长方向的间距宜满足表 8.1.8 的要求,当这些剪力墙之间的楼
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的间距应适当减小;
2 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
表 8.1.8 剪力墙间距(m)
抗震设防烈度
楼盖形式 非抗震设计(取
较小值) 6 度、7 度
(取较小值)
8 度
(取较小值)
9 度
(取较小值)
现浇 5.0B,60 4.0B,50 3.0B,40 2.0B,30
装配整体 3.5B,50 3.0B,40 2.5B,30 —
注: 1 表中 B 为楼面宽度,单位为 m;
2 装配整体式楼盖的现浇层应符合本规程第 4.5.3 条的有关规定:
3 现浇层厚度大于 60mm 的叠合楼板可作为现浇板考虑。
8.1.9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布置成双向抗侧力体系,两主轴方向均应设置剪力墙:
2 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置框架梁,房屋的顶层及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
梁板结构;
3 有楼、电梯间等较大开洞时,洞口周围宜设置框架梁或边梁;
4 无梁板可根据承载力和变形要求采用无柱帽板或有柱帽板。当采用托板式柱
帽时,托板的长度和厚度应按计算确定,且每方向长度不宜小于板跨度的 1/6,其厚
度不宜小于 1/4 无梁板的厚度;抗震设计时,托板每方向长度尚不宜小于同方向柱
截面宽度与 4 倍板厚度之和,托板处总厚度尚不宜小于 16 倍柱纵筋直径。当不满足
承载力要求且不允许设置柱帽时可采用剪力架,此时板的厚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
小于 15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200mm;
5 双向无梁板厚度与长跨之比,不宜小于表 8.1.9 的规定。
表 8.1.9 双向无梁板厚度与长跨的最小比值
非预应力楼板 预应力楼板
无柱帽 有柱帽 无柱帽 有柱帽
1/30 1/35 1/40 1/45
8.1.10 抗震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各层横向及纵向剪力墙应能承担相应方向
该层的全部地震剪力;各层板柱部分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尚应能承担不少于该层
相应方向地震剪力的 20%。
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
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 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 0.20%,并应至少双
排布置。备排分布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8.2.2 带边框剪力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带边框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时,一、二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均不应小于 200mm,且不应
小于层高的 1/16;
2)除第 1 项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不应小于 16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 1/20;
3)当剪力墙截面厚度不满足本款第 1、2 项的要求时,应按本规程附录 D 计
算墙体稳定。
2 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应全部锚入边框柱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ιa(非抗震设计)
或ιaE(抗震设计);
3 带边框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与边框柱相同;
4 与剪力墙重合的框架梁可保留,亦可做成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暗梁,暗梁截面
高度可取墙厚的 2 倍或与该片框架梁截面等高,暗梁的配筋可按构造配置且应符合
一般框架梁相应抗震等级的最小配筋要求;
5 剪力墙截面宜按工字形设计,其端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配置在边框柱截面内;
6 边框柱截面宜与该榀框架其他柱的截面相同,边框柱应符合本规程第 6 章有
关框架柱构造配筋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框柱的箍筋宜沿全高加密;当带边
框剪力墙上的洞口紧邻边框柱时,边框柱的箍筋宜沿全高加密。
8.2.3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沿两个主轴方向均应布置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
且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 (8.2.3)
式中 As——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
NG——在该层楼面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向压力设计值;
fv——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8.2.4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无柱帽的板柱-剪力墙结构应沿纵横柱轴线在板内设置暗梁,暗
梁宽度可取与柱宽度相同或柱宽加上柱宽度以外各 1.5 倍板厚,暗梁配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暗梁上、下纵向钢筋应分别取柱上板带上、下钢筋总截面面积的 50%,且
下部钢筋不宜小于上部钢筋的 1/2。纵向钢筋应全跨拉通,其直径宜大于暗梁以外
板钢筋的直径,但不宜大于柱截面相应边长的 1/20;
2)暗梁的箍筋,在构造上应至少配置四肢箍,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
大于 300mm。
2 设置托板式柱帽时,非抗震设计时托板底部宜布置构造钢筋;抗震设计时托
板底部钢筋应按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抗震锚固要求。计算柱上板带的支座钢筋时,
可考虑托板厚度的有利影响;
3 无梁楼板允许开局部洞口,但应验算满足承载力及刚度要求。当未作专门分
析时,在板的不同部位开单个洞的大小应符合图 8.2.4 的要求。若在同一部位开多
个洞时,则在同一截面上各个洞宽之和不应大于该部位单个洞的允许宽度。所有洞
边均应设置补强钢筋。
图 8.2.4 无梁楼板开洞要求
洞 1: b≤bc/4 且 b≤t/2;其中,b 为洞口长边尺寸,bc为相应于洞口长边方向的柱宽,
t 为板厚;
洞 2: α<A2/4 且 b≤B1/4;
洞 3: α≤A2/4 且 b≤B2/4
9 筒体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条文主要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
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
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 60m,高宽比不应小于 3。
9.1.3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
9.1.4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梁的高度不宜小于跨度
的 1/6。带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
9.1.5 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 9.1.5),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
小于 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
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 1/3 和 3m。
图 9.1.5 板角配筋
9.1.6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 12m、抗震设计大于
10m 时,宜采取另设内柱等措施。
9.1.7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
配筋。
9.1.8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边缘构件的设置以及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7 章的
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应按本规
程第 7.2.15~7.2.17 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其底部加强部位
在重力荷载作用下的墙体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表 7.2.14 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
构的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予以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
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 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其底部加
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第 7.2.16 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1.9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
于 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 3 时,其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7.2.5 条的有关规定。
9.1.10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
9.1.11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
9.1.12 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
规程第 6~8 章的有关规定。
9.2 框架 -核心筒结构
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 1/12,当筒体
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9.2.2 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墙胶宜均匀、对称布置;
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和开洞墙的截面厚度;
3 核心筒外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的 1/20 及 200mm,对一、二级抗震设计
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层高的 1/16 及 200mm,不满足时,应按本规程附录 D 计算
墙体稳定,必要时可增设扶壁柱或扶壁墙;在满足承载力要求以及轴压比限值(仅
对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墙可适当减薄,但不应小于 160mm;
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
5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的连梁,宜通过配置交叉暗撑、设水平缝或减小梁截面
的高宽比等措施来提高连梁的延性。
9.2.3 抗震设计时,各层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应参照本规程第 8.1.4 条的规定予以调
整。
9.2.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住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2.5 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 9.3.6 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
本规程第 9.3.7~9.3.8 条的规定。
9.3 筒中筒结构
9.3.1 筒中筒结构的平面外形宜选用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或矩形等,内筒宜居
中。
9.3.2 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 2。
9.3.3 内筒的边长可为高度的 1/12~1/15,如有另外的角筒或剪力墙时,内筒平面
尺寸还可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
9.3.4 三角形平面宜切角,外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 1/8,其角部可设置
刚度较大的角柱或角筒;内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 1/10,切角处的筒壁
宜适当加厚。
9.3.5 外框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距不宜大于 4m,框筒柱的截面长边应沿筒壁方向布置,必要时可采用 T 形
截面;
2 洞口面积不宜大于墙面面积的 60%,洞口高宽比宜与层高与柱距之比值相近;
3 外框筒梁的截面高度可取柱净距的 1/4;
4 角柱截面面积可取中柱的 1~2 倍。
9.3.6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地震作用组合:
Vb<0.25βcfcbbhb0 (9.3.6-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
1)跨高比大于 2.5 时:
)20.0(1 0bbccRE
c hbfβγ≤V (9.3.6-2)
2)跨高比不大于 2.5 时:
)15.0(1 0bbccRE
c hbfβγ≤V (9.3.6-3)
式中 Vb——外框筒梁或内筒连梁剪力设计值;
bb——外框筒梁或内筒连梁截面宽度;
hb0——外框筒梁或内筒连梁截面的有效高度。
9.3.7 外框简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
且不应大于 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5O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 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0mm,
腰筋间距不应太于 200mm。
9.3.8 跨高比不大于 2 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采用交叉暗撑;跨高比不大于 1 的框
筒梁和内筒连梁应采用交叉暗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 300mm;
2 全部剪力应由暗撑承担。每根暗撑应由 4 根纵向钢筋组成,纵筋直径不应小
于 14mm,其总面积 A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αsin2 y
bs f
VA ≥ (9.3.8-1)
2)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α
γsin2 ybRE
s fVA ≥ (9.3.8-2)
式中 α——暗撑与水平线的夹角;
3 两个方向斜撑的纵向钢筋均应采用矩形箍筋或螺旋箍筋绑成一体,箍筋直径
不应小于 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及梁截面宽度的一半;端部加密区的箍筋间
距不应大于 100mm,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 600mm 及梁截面宽度的 2 倍;
图 9.3.8 梁内交叉暗撑的配筋
4 纵筋伸入竖向构件的长度不应小于ιa1,非抗震设计时ιah可取ιa;抗震设计
时ιah宜取 1.15ιa;
5 梁内普通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 9.3.7 条的构造要求。
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
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10.1.2 9 度抗震设计对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锗层结构和连
体结构。
10.1.3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
80mm 和 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 80m 和 60m。
抗震设计时,B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 B 级
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
度应比本规程表 4.2.2-2 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节第 10.1.1 条所
指的复杂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
设计校核。
10.1.6 转换层楼面应采用现浇楼板,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框支梁、框
支柱、箱形转换结构以及转换厚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 C30。
10.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
10.2.1 在高层建筑结构的底部,当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件(剪力墙、框架柱)不能
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应设置结构转换层,在结构转换层布置转换结构构件。转换
结构构件可采用梁、桁架、空腹衍架、箱形结构、斜撑等;非抗震设计和 6 度抗震
设讨时转换构件可采用厚板,7、8 度抗震设计的地下室的转换构件可采用厚板。
10.2.2 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 度时
不宜超过 3 层,7 度时不宜超过 5 层,6 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底部带转换层的框
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10.2.3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
2 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E 的规定;
3 框支层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
4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的洞口宜布置在墙体的中部;
5 框支剪力墙转换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边门洞,不宜在中柱上方设门洞;
6 长矩形平面建筑中落地剪力墙的间距ι宜符合以下规定:
非抗震设计:ι≤3B 且ι≤36m;
抗震设计:
底部为 1~2 层框支层时:ι≤2B 且ι≤24m
底部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框支层时:ι≤1.5B 且ι≤20m
其中 B——楼盖宽度。
7 落地剪力墙与相邻框支柱的距离,1~2 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 12m,3 层及 3 层
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 10m。
10.2.4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
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 1/8 二者的较大值。
10.2.5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 4.8 节的规定。对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
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尚宜按本规程表 4.8.2 和表 4.8.3 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
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10.2.6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按本规程第 5.1.14 条的
规定乘以 1.15 的增大系数。特一、一、二级转换构件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应分别
乘以增大系数 1.8、1.5、1.25;8 度抗震设计时转换构件尚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2.7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框支柱承受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
用:
1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不多于 10 根的场合,当框支层为 1~2 层时,每根柱所受
的剪力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 2%;当框支层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
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 3%;
2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多于 10 根的场合,当框支层为 1~2 层时,每层框支柱承
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 20%;当框支层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
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 30%。
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梁(不包括转换梁)的剪
力、弯矩,框支柱轴力可不调整。
10.2.8 框支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小于 0.30%:抗
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 0.60%、0.50%和 0.40%;
2 偏心爱拉的框支梁,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 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
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6mm 的
腰筋;
3 框支梁支座处(高柱边 1.5 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
径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100mm。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含箍率,非抗震设计
时不应小于 0.9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 1.3ft/fyv、1.2ft/fyv
和 1.1ft/fyv。
10.2.9 框支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支梁与框支柱截面中线宜重合;
2 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
面厚度的 2 倍,且不宜小于 400mm;当梁上托柱时,尚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柱截面宽
度。梁截面高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 1/6,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计算
跨度的 1/8;框支梁可采用加腋梁;
3 框支梁截面组合的最大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V≤0.20βcfcbh0 (10.2.9-1)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15.0(1 0bhfccre
βγ
≤V (10.2.9-2)
4 当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开有门洞或梁上托柱时,该部位框支梁的箍筋应加密配
置,箍筋直径、间距及配箍率不应低于本规程第 10.2.8 条第 3 款的规定;当洞口靠
近框支梁端部且梁的受剪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框支梁加腋或增大框支墙洞
口连梁刚度等措施;
5 梁纵向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同一截面内接头钢筋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全
部纵筋截面面积的 50%,接头位置应避开上部墙体开洞部位、梁上托柱部位及受力
较大部位;
6 梁上、下纵向钢筋和腰筋的锚固宜符合图 10.2.9 的要求;当梁上部配置多排
纵向钢筋时,其内排钢筋锚入柱内的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钢筋锚固长度ιa
(非抗震设计)或ιaE(抗震设计);
图 10.2.9 框支梁主筋和腰筋的锚固
注:非抗震设计时图中ιaE应取为ιa
7 框支梁不宜开洞。若需开洞时,洞口位置宜远离框支柱边,上、下弦杆应加
强抗剪配筋,开洞部位应配置加强钢筋,或用型钢加强,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
承载力计算。
10.2.10 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结构上。
当结构竖向布置复杂,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
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B 级高度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
的结构转换层,不宜采用框支主、次梁方案。
10.2.11 框支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 6.4.3 条的规定;
2 抗履设计时,框支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直径不应小
于 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和 6 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并应沿柱全高加
密;
3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往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 6.4.7 规定的数
值增加 0.02,且柱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 1.5%。
10.2.12 框支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支柱截面的组合最大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V≤0.20βcfcbh0 (10.2.12-1)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15.0(1 0bhfccre
βγ
≤V (10.2.12-2)
2 柱截面宽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 4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450mm;柱
截面高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框支梁跨度的 1/15,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框支梁
跨度的 1/12;
3 一、二级与转换构件相连的柱上端和底层的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
乘以增大系数 1.5、1.25,其他层框支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 6.2.1 条的
规定;
4 一、二级柱端截面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 6.2.3 条的规定;
5 框支角柱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应分别在本条第 3、4 款的基础上乘以增
大系数 1.1;
6 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5、1.2,但计
算柱轴压比时不宜考虑该增大系数;
7 纵向钢筋间距,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 200mm;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 250mm,
且均不应小于 80mm。抗震设计时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 4.0%;
8 框支柱在上部墙体范围内的纵向钢筋应伸入上部墙体内不少于一层,其余柱
筋应锚入梁内或板内。锚入梁内的钢筋长度,从柱边算起不应小于ιaE(抗震设计)
或ιa(非抗震设计);
9 非抗震设计时,框支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体积配箍率不
宜小于 0.8%,箍筋直径不宜小于 10mm,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150mm。
10.2.13 框支梁上部墙体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开有边门洞时,洞边墙体宜设置翼缘墙、端柱或加厚(图
10.2.13),并应按本规程第 7.2.16 条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进行配筋设计;
2 框支梁上墙体竖向钢筋在转换梁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ιaE,非
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ιa;
3 框支梁上一层墙体的配筋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柱上墙体的端部竖向钢筋 As:
As=hcbw(σ01-fc)/fy (10.2.13-1)
2)柱边 0.2ιn 宽度范围内竖向分布钢筋 Asw:
Asw=0.2ιnbw(σ02-fc)/fyw (10.2.13-2)
图 10.2.13 框支梁上墙体有边门洞时洞边墙体的构造措施
3)框支梁上的 0.2ιn高度范围内水平分布筋 Ash:
Ash=0.2ιnbwσxmax/fyh (10.2.13-3)
式中 ιn——框支梁净跨;
hc——框支柱截面高度;
bw——墙截面厚度;
σ01——柱上墙体 hc 范围内考虑风荷载、地震作用组合的平均压应力设计值;
σ2——柱边墙体 0.2ιn 范围内考虑风荷载、地震作用组合的平均压应力设
计值;
σxmax——框支梁与墙*接面上考虑风荷载、地震作用组合的水平拉应力设计
值。
地震作用组合时,公式(10.2.13-1)、(10.2.13-2)、(10.2.13-3)中σ01、
σ02、σxmax均应乘以γRE,γRE取 0.85。
4 转换梁与其上部墙体的水平施工缝处宜按本规程第 7.2.13 条的规定验算抗
滑移能力。
10.2.14 特一、一、二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有地
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数 1.8、1.5、1.25 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程
第 7.2.10 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特一级的剪力增大系数应取 1.9。落地剪力墙墙肢不
宜出现偏心受拉。
10.2.1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
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25%;抗震设计
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
10.2.16 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两端宜设置翼墙或端柱,抗震
设计时尚应按本规程第 7.2.16 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0.2.17 落地剪力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10.2.18 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其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 ffccRE
f tbfβγ≤V (10.2.18-1)
)(1 scRE
f Afγ≤V (10.2.18-2)
式中 bf、tf——分别为框支层楼板的验算截面宽度和厚度;
Vf——框支结构由不落地剪力墙传到落地剪力墙处按刚性楼板计算的框
支层楼板组合的剪力设计值,8 度时应乘以增大系数 2.0.7 度时应
乘以增大系数 1.5;验算落地剪力墙时不考虑此增大系数;
As——穿过落地剪力墙的框支层楼盖(包括梁和板)的全部钢筋的截面
面积;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取 0.85。
10.2.19 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当平面较长或不规则以及各剪力墙
内力相差较大时,可采用简化方法验算楼板平面内的受弯承载力。
10.2.20 转换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80mm,应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方向的配筋率
不宜小于 0.25%,楼板中钢筋应锚固在边梁或墙体内;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外周围的
搂板不宜开洞。楼板边缘和较大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的 2 倍,
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 1.0%,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与转换层相邻楼
层的楼板也应适当加强。
10.2.21 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80mm。板配筋时除应考虑弯矩计算
外,尚应考虑其自身平面内的拉力、压力的影响。
10.2.22 厚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转换厚板的厚度可由抗弯、抗剪、抗冲切计算确定;
2 转换厚板可局部做成薄板,薄板与厚板交界处可加腋;转换厚板亦可局部做
成夹心板;
3 转换厚板直按整体计算时所划分的主要交叉梁系的剪力和弯矩设计值进行截
面设计并按有限元法分析结果进行配筋校核。受弯纵向钢筋可沿转换板上、下部双
层双向配置,每一方向总配筋率不宜小于 0.6%。转换板内暗梁抗剪箍筋的面积配筋
率不宜小于 0.45%;
4 为防止转换厚板的板端沿厚度方向产生层状水平裂缝,宜在厚板外周边配置
钢筋骨架网进行加强;
5 转换厚板上、下部的剪力墙、柱的纵向钢筋均应在转换厚板内可靠锚固。
6 转换厚板上、下一层的楼板应适当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50mm。
10.2.23 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的上部密柱转换为下部稀柱时可采用转换梁
或转换衍架,转换桁架宜满层设置,其斜杆的交点宜作为上部密柱的支点。转换衍
架的节点应加强配筋及构造措施,防止应力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24 采用空腹桁架转换层时,空腹桁架宜满层设置,应有足够的刚度保证其整
体受力作用。空腹桁架的上、下弦杆宜考虑楼板作用,竖腹杆应按强剪弱弯进行配
筋设计,加强箍筋配置,并加强与上、下弦杆的连接构造。空腹桁架应加强上、下
弦杆与框架柱的锚固连接构造。
10.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
10.3.1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沿竖向利用建筑避
难层、设备层空间,设置适宜刚度的水平伸臂构件,构成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
必要时,也可设置周边水平环带构件。加强层采用的水平伸臂构件、周边坏带构件
可采用斜腹杆衍架、实体梁、整层或跨若干层高的箱形梁、空腹桁架等形式。
10.3.2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强层位置和数量要合理有效,当布置 1 个加强层时,位置可在 0.6H 附近;
当布置 2 个加强层时,位置可在顶层和 0.5H 附近;当布置多个加强层时,加强层宜
沿竖向从顶层向下均匀布置;
2 加强层水平伸臂构件宜贯通核心筒,其平面布置宜位于核心筒的转角、T 字节
点处;水平伸臂构件与周边框架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
中,设置水平伸臂衍架的楼层宜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
3 应避免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框架柱内力增加而引起的破坏。加强层及其上、下
层框架柱的配筋构造应加强;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核心筒配筋应加强;
4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楼盖刚度和配筋应加强;
5 在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
强层的影响。
10.3.3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往和核心简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
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2 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限值应按
本规程表 6.4.2 规定的数值减小 0.05 采用。
10.4 错层结构
10.4.1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宜避免错层。当房屋不同部位因功能不同而使楼层错
层时,宜采用防震缝划分为独立的结构单元。
10.4.2 错层两侧宜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结构体系。
10.4.3 错层结构中,错开的楼层应各自参加结构整体计算,不应归并为一层计算。
10.4.4 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箍筋应全柱段加密。
10.4.5 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其截面厚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200mm,
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250mm,并均应设置与之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等级应提高
一级采用。错层处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
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3%,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5%。
10.5 连体结构
10.5.1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
称的平面形式。7 度、8 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
构。
10.5.2 8 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3 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刚性连接,必要时连接体结构可延伸至主体
部分的内筒,并与内筒可靠连接。
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非刚性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
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
10.5.4 连接体结构应加强构造措施,连接体结构的边梁截面宜加大,楼板厚度不宜
小于 150mm,宜采用双层双向钢筋网,每层每方向钢筋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
连接体结构可设置钢梁、钢桁架和型钢混凝土梁,型钢应伸入主体结构并加强
锚固。
当连接体结构包含多个楼层时,应特别加强其最下面一至两个楼层的设计和构
造。
10.5.5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
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10.6 多塔楼结构
10.6.1 多塔楼建筑结构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
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 20%。
10.6.2 抗震设计时,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否则,应采取有效
的抗震措施。
10.6.3 底盘屋面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50mm,并应加强配筋构造;底盘屋面上、下层
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当底盘屋面为结构转换层时,应符合本规程第
10.2.20 条的规定。
10.6.4 抗震设计时,多塔楼之间裙房连接体的屋面梁应加强;塔楼中与裙房连接体
相连的外围柱、剪力墙,从固定端至裙房屋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内,柱纵向钢筋的
最小配筋率宜适当提高,柱箍筋宜在裙楼屋面上、下层的范围内全高加密,剪力墙
宜按本规程第 7.2.16 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1 混合结构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所称混合结构系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所组
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 11.1.2 的要求。
表 11.1.2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6 7 8 9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简体 210 200 160 120 70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
土筒体 240 220 190 150 70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标高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
的高度;
2 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
11.1.3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 11.1.3 的规定。
表 11.1.3 高宽比限值
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6、7 8 9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简体 7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8 7 6 4
11.1.4 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
比值△u/h 不宜超过表 11.1.4 的规定。
表 11.1.4 △u/h 的限值
结构体系 H≤150m H≥250m 150m<H<250m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简体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1/800 1/500 1/800~1/500 线性插入
注:H 指房屋高度。
11.1.5 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
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 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 1.8 倍二者的较小者;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程第
8.1.4 条的规定。
11.2 结构布置和结构设计
11.2.1 混合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4.3 节
及 4.4 节的有关规定。
11.2.2 建筑平面的外形宜简单规则,宜采用方形、矩形等规则对称的平面,并尽量
使结构的抗侧力中心与水平合力中心重合。建筑的开问。进深宜统一。
11.2.3 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宜均匀变化,构件截面宜由下至上逐渐减小,
无突变;
2 当框架柱的上部与下部的类型和材料不同时,应设置过渡层;
3 对于刚度突变的楼层,如转换层。加强层、空旷的顶层、顶部突出部分。型钢
混凝土框架与钢框架的交接层及邻近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加强措施;
4 钢框架部分采用支撑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和耗能支撑,支撑宜连续布置,且
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均宜布置,并互相交接;支撑框架在地下部分,宜延伸至基
础。
11.2.4 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7 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不大于 130m 时,宜在楼
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 度抗震设
防且房屋高度大于 130m 及 8、9 度抗震设防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
筋混凝土筒*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
11.2.5 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应由钢筋混凝土筒体承受主要的水平力,并应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延性。
11.2.6 混合结构中,外围框架平面内梁与柱应采用刚性连接;楼面梁与钢筋混凝上
筒体及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
11.2.7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中,当采用 H 形截面柱时,宜将柱截面强轴方
向布置在外围框架平面内;角柱宜采用方形,十字形或圆形截面。
11.2.8 混合结构中,可采用外伸桁架加强层,必要时可同时布置周边桁架。外伸桁
架平面宜与抗侧力墙体的中心线重合。外伸桁架应与抗侧力墙体刚接且宜伸入并贯
通抗侧力墙体,外伸桁架与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
11.2.9 当布置有外伸桁架加强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外柱与混凝土筒体
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桁架杆件内力的变化。
11.2.10 楼面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预应力叠合
楼板,楼板与钢梁应可靠连接。
11.2.11 对于建筑物楼面有较大开口或为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楼板。对楼板开
口较大部位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的程序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或采取设置刚性水平
支撑等加强措施。
11.2.12 在进行弹性阶段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对钢梁及钢柱可采用钢材的截面计
算,对型钢混凝土构件的刚度可采用型钢部分刚度与钢筋混凝土部分的刚度之和。
EI=EcIc EaIa (11.2.12-1)
EA=EcAc十 EaAa (11.2.12-2)
GA=GcAc+GaAa (11.2.12-3)
式中 EcIc、EcAc、GcAc——钢筋混凝土部分的截面抗弯刚度、轴向刚度及抗剪刚度;
EaIa、EaAa、GaAa——型钢部分的截面抗弯刚度,轴向刚度及抗剪刚度。
11.2.13 在进行结构弹性分析时,宜考虑钢梁与混凝土楼面的共同作用,梁的刚度
可取钢梁刚度的 1.5~2.0 倍,但应保证钢梁与楼板有可靠的连接。
11.2.14 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外伸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在平面内的变形。
11.2.15 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柱、墙在施工过程中轴向变形差异的影响,
并宜考虑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由于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徐变收缩对钢梁及柱产生的内力
不利影响。
11.2.16 当钢筋混凝土简体先于钢框架施工时,应考虑施工阶段钢筋混凝土筒体在
风力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状态,型钢混凝土构件应验算在浇筑混凝土之前
钢框架在施工荷载及可能的风载作用下的承载力、稳定及位移,并据此确定钢框架
安装与浇筑混凝土楼层的间隔层数。
11.2.17 柱间钢支撑两端与柱或钢筋混凝土筒体的连接可作为铰接计算。
11.2.18 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为 0.04。
11.2.19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简体及型钢混凝上框架的
抗震等级应按表 11.2.19 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表 11.2.19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6 7 8 9
高度(m) ≤150 >150 ≤130 >130 ≤100 >100 ≤70 钢框架-钢筋
混凝土简体 钢筋混凝土简体 二 一 一 特一 一 特一 特一
钢筋混凝土简体 二 二 二 一 一 特一 特一 型钢混凝土
框架-钢筋混
凝土筒体 型钢混凝土框架 三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11.2.20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 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 进行设计;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 及本规程第 7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型
钢混凝土构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 进行截面
设计。
11.2.21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应按表 11.2.21-1 和 11.2.21-2 选用。
表 11.2.21-1 型钢混凝土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跤γRE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连接
梁 柱 剪力墙 支撑 各类构件及节点 焊缝及高强螺栓
0.75 0.80 0.85 0.85 0.85 0.90
注:轴压比小于 0.15 的偏心受压柱,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应取 0.75。
表 11.2.21-2 钢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钢梁 钢柱 钢支撑 节点及连接螺栓 连接焊缝
0.75 0.75 0.80 0.85 0.90
11.2.22 型钢混凝土构件中,型钢钢板的宽厚比满足表 11.2.22 的要求时,可不进
行局部稳定验算(图 11.2.22)。
表 11.2.22 型钢钢板宽厚比
梁 柱 钢管柱 钢号
b/tf hw/tw b/tf hw/tw D/tw
Q235 <23 <107 <23 <96 <150
Q345 <19 <91 <19 <81 <109
图 11.2.22 型钢钢板宽厚比
11.3 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构造要求
11.3.1 型钢混凝土梁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直径不宜大于 25mm;型钢
宜采用 Q235 及 Q345 级钢材;
2 梁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 0.30%;
3 梁中型钢的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100mm,梁纵筋与型钢骨架的最小净距不应小
于 30mm,且不小于梁纵筋直径的 1.5 倍;
4 梁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超过二排,且第二排只宜在最外侧设置;
5 梁中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如纵向钢筋需贯穿型钢柱腹板并以 90°
弯折固定在柱截面内时,抗震设计的弯折前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0.4 倍钢筋抗震锚固
长度ιaE,弯折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5 倍纵向钢筋直径;非抗震设计的弯折前直段长
度不应小于 0.4 偌钢筋锚固长度ιa,弯折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2 倍纵向钢筋直径;
6 梁上开洞不宜大于梁截面高度的 0.4 倍,且不宜大于内含型钢高度的 0.7 倍,
并应位于梁高及型钢高度的中间区域;
7 型钢混凝土悬臂梁自由端的纵向受力钢筋应设置专门的锚固件,型钢梁的自
由端上宜设置栓钉。
11.3.2 型钢混凝土梁沿梁全长箍筋的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 6.3.4 条第 1 款和第 6.3.5 条第 4 款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0.15%;
2 梁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 11.3.2 的要求,且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梁截面高
度的 1/2。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应加密,箍筋加密区范围,一级时取梁截面高度的
2.0 倍,二、三级时取梁截面高度的 1.5 倍;当梁净跨小于梁截面高度的 4 倍时,梁
全跨箍筋应加密设置。
表 11.3.2 梁箍筋直径和间距(mm)
抗震等级 箍筋直径 非加密区箍筋间距 加密区箍筋间距
一 ≥12 ≤200 ≤100
二 ≥10 ≤250 ≤100
三 ≥10 ≤250 ≤150
注: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50mm。
11.3.3 当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不宜
大于表 11.3.3 的限值。
表 11.3.3 型钢混凝土柱轴压比限值
抗震等级 一 二 三
轴压比限值 0.70 0.80 0.90
注:1 框支柱的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减少 0.10 采用;
2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减少 0.05 采用;
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60 时,表中数值宜减少 0.05。
11.3.4 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可按下式计算:
μN=N/(fcA+faAa) (11.3.4)
式中 μN——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
N——考虑地震组合的柱轴向力设计值;
A——扣除型钢后的混凝土截面面积;
fc——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a——型钢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a——型钢的截面面积。
11.3.5 型钢混凝土柱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直径不宜大于 25mm;型
钢柱中型钢的保护厚度不宜小于 120mm,柱纵筋与型钢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 25mm;
2 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8%;
3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 300mm,间距大于 300mm 时,宜设置直径不
小于 14mm 的纵向构造钢筋;
4 柱型钢含钢率,当轴压比大于 0.4 时,不宜小于 4%,当轴压比小于 0.4 时,
不宜小于 3%;
5 柱箍筋宜采用 HRB335 和 HRB400 级热轧钢筋,箍筋应做成 135°的弯钩,非抗
震设计时弯钩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5 倍箍筋直径,抗震设计时弯钩直段长度不宜小于
10 倍箍筋直径;
6 位于底部加强部位、房屋顶层以及型钢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交接层的型钢混
凝土柱宜设置栓钉,型钢截面为箱形的柱子也宜设置栓钉,竖向及水平栓钉间距均
不宜大于 250mm;
7 型钢混凝土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 30。
11.3.6 型钢混凝土柱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 11.3.6-1 的规定。抗震设计时,
柱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范围取柱矩形截面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直径)、柱净高
的 1/6 和 500mm 三者的最大值,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应符合表 11.3.6-2 的规
定;二级且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尚不宜小于 0.8%;框
支柱、一级角柱和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箍筋均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均不应大于
100mm。
表 11.3.6-1 柱箍筋直径和间距(mm)
抗震等级 箍筋直径 非加密区箍筋间距 加密区箍筋间距
一 ≥12 ≤150 ≤100
二 ≥10 ≤200 ≤100
三 ≥8 ≤200 ≤150
注: 1 箍筋直径除应符合表中要求外,尚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 1/4;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表 11.3.6-2 型钢柱箍筋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
箍筋直径 非加密区箍筋间距 加密区箍筋间距 抗震等级
<0.4 0.4~0.5 >0.5
一 0.8 1.0 1.2
二 0.7 0.9 1.1
三 0.5 0.7 0.9
注:当型钢柱配置螺旋箍筋时,表中数值可减少 0.2,但个应小于 0.4。
11.3.7 型钢混凝土梁柱节点应满足下列的构造要求:
1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柱端加密区间距的 1.5 倍;
2 梁中钢筋穿过梁柱节点时,宜避免穿过柱翼缘;如穿过柱翼缘时,应考虑型
钢柱翼缘的损失;如穿过柱腹板时,柱腹板截面损失率不宜大于 25%,当超过 25%
时,则需进行补强。
11.3.8 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应可靠连接,应能传递竖向剪力及水
平力;当钢梁通过埋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连接时,预埋件应有足够的锚固长度。连
接做法可按图 11.3.8 采用。
图 11.3.8 钢梁和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简体的连接构造示意
(a)刚接;(b)铰接;(c)铰接
11.3.9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的钢柱应采用埋入式柱脚;型钢混凝土柱宜采用埋
入式柱脚。埋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不宜小于型钢柱截面高度的 3 倍。
11.3.10 采用埋入式柱脚时,在柱脚部位和柱脚向上延伸一层的范围内宜设置栓钉,
栓钉的直径不宜小于 19mm,其竖向及水平间距不宜大于 200mm,当有可靠依据时,
可通过计算确定栓钉数量。
11.3.11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筒体墙的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9.1.8 条的规定。
12 基础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1.1 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场地的地质状况、上部结构的类型、
施工条件、使用要求,确保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沉降或倾斜,满足建筑物正常使用
要求。还应注意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了解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项地下设施的位
置和标高,确保施工安全。
12.1.2 在地震区,高层建筑宜避开对抗震不利的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
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使建筑物在地震时不致由于地基失稳而破坏,或者产生过量
下沉或倾斜。
12.1.3 基础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状况进行,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
互作用的影响。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应在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基坑降水
而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正常使用和安全。同时还应注意降水的时
间要求,以免停止降水后,水位过早上升,使建筑物发生上浮等问题。
12.1.4 高层建筑应采用整体性好、能满足地基的承载力和建筑物容许变形要求并能
调节不均匀沉降的基础形式。宜采用筏形基础,必要时可采用箱形基础。当地质条
件好、荷载较小,且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也可采用交叉梁基础或其他
基础形式;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桩基或复合地基。
12.1.5 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箱形基础、及筏形基础的基础平面形心宜与上
部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偏心距 e 宜符合下式要求:
e≤0.1W/A (12.1.5)
式中 e—— 基底平面形心与上部结构在永久荷载与楼(屋)面可变荷载准永久组
合下的重心的偏心距(m);
w——与偏心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3);
A——基础底面的面积(m2)。
对低压缩性地基或端承桩基的基础,可适当放宽偏心距的限制。按公式(12.1.5)
计算时,裙房与主楼可分开考虑。
12.1.6 高宽比大于 4 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高宽比不大于 4 的
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 15%,计算
时,质量偏心较大的裙楼与主楼可分开考虑。
12.1.7 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在确定埋置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
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
下列要求:
1 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 1/15;
2 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 1/18(桩长不计在内)。
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
本规程第 12.1.6 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不受本条第 1、2 两款的限制。当地
基可能产生滑移时,应采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
12.1.8 高层建筑的基础和与其相连的裙房的基础,可通过计算确定是否设置沉降
缝。当设置沉降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当不设
沉降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及其影响。
12.1.9 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
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最大水头与防水混凝土厚度的比值按表 12.1.9 采用,且不应小
于 0.6MPa。必要时可设置架空排水层。
表 12.1.9 基础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最大水头 H 与防水混凝土厚度 h 的比值 设计抗渗等级(MPa)
10<hH
0.6
10≤hH
<15 0.8
15≤hH
<25 1.2
25≤hH
<35 1.6
hH
≥35 2.0
12.1.10 当采用刚性防水方案时,同一建筑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变形缝。可沿基础长
度每隔 30~40m 留一道贯通顶板、底板及墙板的施工后浇缝,缝宽不宜小于 800mm,
且宜设置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间范围内。后浇缝处底板及外墙宜采用附加防水层;后
浇缝混凝土宜在其两侧混凝土浇灌完毕两个月后再进行浇灌,其强度等级应提高一
级,且宜采用早强、补偿收缩的混凝土。
12.1.11 有窗井的地下室,应在窗井内部设置分隔墙以减少窗井外墙的支撑长度,
且窗井分隔墙宜与地下室内墙连通成整体。窗井内外墙体的混凝上强度等级应与主
体结构相同。
12.1.12 筏形基础及箱形基础,当采用粉煤灰混凝土时,其设计强度等级的龄期宜
为 60 天或 90 天。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地下室内、外墙和柱子采用粉煤灰混
凝土时,其设计强度等级的龄期也可采用相应的较长龄期。
12.2 筏形基础
12.2.1 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其荷载的分
布等因素确定。偏心距应符合本规程第 12.1.5 条的规定。
12.2.2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可根据受冲切承载力计算确定,板厚不宜小于 400mm。冲
切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
当个别柱的冲切力较大而不能满足板的冲切承载力要求时,可将该柱下的筏板
局部加厚或配置抗冲切钢筋。
12.2.3 当地基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筏板的厚跨比不小于 1/6、柱间距及
柱荷载的变化不超过 20%时,高层建筑的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按倒楼
盖法进行计算。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宜按弹性地基板理论进行计算。
12.2.4 筏形基础的钢筋间距不应小于 150mm,宜为 200~300mm,受力钢筋直径不宜
小于 12mm。采用双向钢筋网片配置在板的顶面和底面。
12.2.5 梁板式筏基的肋梁宽度不宜过大,在满足设计剪力 V 不大于 0.25βcfcbh0的
条件下,当梁宽小于柱宽时,可将肋梁在柱边加腋以满足构造要求。墙柱的纵向钢
筋要贯通基础梁而插入筏板中,并且应从梁上皮起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
12.2.6 梁板式筏基的梁高取值应包括底板厚度在内,梁高不宜小于平均柱距的 1/6。
应综合考虑荷载大小、柱距、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计算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12.2.7 当满足地基承载力时,筏形基础的周边不宜向外有较大的伸挑扩大。当需要
外挑时,有肋梁的筏基宜将梁一同挑出。周边有墙体的筏基,筏板可不外伸。
12.3 箱形基础
12.3.1 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承载力和上部结构布置以及荷载大小等
因素确定。外墙宜沿建筑物周边布置,内墙沿上部结构的柱网或剪力墙位置纵横均
匀布置,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外墙外包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10。对基础平面长宽比大于 4 的箱形基础,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箱基外
墙外包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的 1/8。箱基的偏心距应符合本规程第 12.1.5 条的规定。
12.3.2 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要求,并根据建筑使用要求确
定。一般不宜小于箱基长度的 1/20,且不宜小于 3m。此处箱基长度不计墙外悬挑板
部分。
12.3.3 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的厚度,应根据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和防水要
求确定。无人防设计要求的箱基,基础底板不应小于 300mm,外墙厚度不应小于 250mm,
内墙的厚度不应小于 200mm,顶板厚度不应小于 200mm,可用合理的简化方法计算箱
形基础的承载力。
12.3.4 与高层主楼相连的裙房基础若采用外挑箱基墙或外挑基础梁的方法,则外挑
部分的基底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具有适应差异沉降变形的能力。
12.3.5 墙体的门洞宜设在柱间居中部位,洞口上下过梁应进行承载力计算。
12.3.6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竖向和水平方向皆较均匀,且上部结构为
平立面布置较规则的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箱形基础的顶、底板可仅
考虑局部弯曲计算。计算时底板反力应扣除板的自重及其上面层和填土的自重,顶
板荷载按实际考虑。整体弯曲的影响可在构造上加以考虑。箱形基础的顶板和底板
钢筋配置除符合计算要求上,纵横方向支座钢筋尚应有 1/3 至 1/2 的钢筋连通,且
连通钢筋的配筋率分别不小于 0.15%(纵向)、0.10%(横向),跨中钢筋按实际
需要的配筋全部连通。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采用搭接接头时,搭接长度应按
受拉钢筋考虑。
12.3.7 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均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墙体的竖向和水平钢
筋直径均不应小于 10mm,间距均不应大于 200mm。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内、外墙的
墙顶处宜配置两根直径不小于 20mm 的通长构造钢筋。
12.3.8 上部结构底层柱纵向钢筋伸人箱形基础墙体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础墙的内柱,除柱四角纵向钢筋直通到基底外,其
余钢筋可伸入顶板底面以下 40 倍纵向钢筋直径处;
2 外柱、与剪力墙相连的柱及其他内柱的纵向钢筋应直通到基底。
12.4 桩基础
12.4.1 桩基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或钢桩。桩基承台可选用:柱下单独
承台、双向交叉梁、筏形承台、箱形承台。桩基选择和承台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类
型、荷载大小、桩穿越的上层、桩端持力层上类、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和经验、制
桩材料供应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
12.4.2 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等直径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 3 倍桩横截面的边长或直径;扩底桩中心距不应
小于扩底直径的 1.5 倍,且两个扩大头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m;
2 布桩时,宜使各桩承台承载力合力点与相应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并使桩基在水平力产生的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抵抗矩;
3 平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柱下或墙下,必要时可满堂布置,核心筒下可
适当加密布桩;梁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基础梁下或柱下;桩箱基础,宜将桩
布置在墙下。直径不小于 800mm 的大直径桩可采用一柱一桩,并宜设置双向连系梁
连接各桩;
4 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径为 d 的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
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 2d;砂土不宜小于 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 1d。当存在
软弱下卧层时,桩基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 4d。
抗震设计时,桩进入碎石土、砾砂、粗砂、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性土的深
度尚不应小于 0.5m,对其他非岩石类土尚不应小于 1.5m。
12.4.3 甲级设计等级的桩基础、建筑体型复杂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上层的乙级设计
等级的桩基础、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的桩基础以及采用摩擦型桩的桩基础,应
进行沉降计算。
受较大水平作用或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建筑桩基,应验算
其水平变位。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桩基沉降时,荷载效应应采用准永久组合;验算桩基
的横向变位、抗裂、裂缝宽度时,根据使用要求和裂缝控制等级分别采用荷载的标
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12.4.4 钢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桩可采用管型或 H 型,其材质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
2 钢桩的分段长度不宜超过 12~15m,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连接;
3 钢桩防腐处理可采用增加腐蚀余量等措施;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
不考虑内壁防腐。钢桩的腐蚀速率当无实测资料时,如桩顶在地下水位以下且地下
水无侵蚀性,可取每年 0.03mm,且腐蚀预留量不应小于 2mm。
12.4.5 桩与承台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 100mm,对中小直径的桩不宜小于
50mm;
2 混凝土桩的桩顶纵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
13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
13.1 一般规定
13.1.1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熟悉图纸,进行设计交底,提出意见;在条
件许可时,宜与设计单位密切结合,参加结构方案、构造处理等研究,使设计更臻
完善。
13.1.2 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深基础
施工、高空作业、施工测量、机具选用、钢筋连接、混凝土作业、构件安装及季节
施工等应进行方案优选,并充分做好准备。
13.1.3 应根据工程对象、现场条件和机具供应情况,合理选择塔式起重机、施工电
梯、泵送设备等配套的垂直运输和其他施工机具。支承施工机具的结构或地基,应
进行承载力、变形和稳定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13.1.4 高层建筑施工,宜采用平行流水、立*叉作业。
13.2 施工测量
13.2.1 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的有关规定,并应
根据建筑物的平面、体形、层数、高度、场地状况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13.2.2 场地平面控制网和建筑物主轴线,应根据复核后的建筑红线桩或城市测量控
制点准确定位测量,并应作好桩位保护。平面控制网桩位间距不应大于所用钢尺长
度,并应组成闭合图形,其测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2 的规定。
13.2.3 应根据场地平面控制网向混凝土底板垫层上投测建筑物外廓轴线,经闭合校
测合格后,再放出细部轴线及有关边界线。基础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3
的规定。
表 13.2.2 场地平面控制网允许偏差
等级 适用范围 边长(m) 测角允许偏差(″) 边长相对允许偏差
一级 重要高层建筑 100~300 ±15 1/15000
二级 一般高层建筑 50~200 ±20 1/10000
表 13.2.3 基础放线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L(B)≤30
30<L(B)≤60
60<L(B)≤90
L(B)>90
±5
±10
±15
±20
注:轴线的对角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边长偏差的**倍;外廓轴线夹角的允许偏差应为±1′。
13.2.4 首层放线验收后,应将控制轴线引测至结构外表面上,并作为各施工层主轴
线竖向投测的基准。轴线的竖向投测,应以建筑物轴线控制桩为测站。竖向投测的
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4 的规定。
表 13.2.4 轴线竖向投测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每层 3
H≤130 5
30<H≤60 10
60<H≤90 15
90<H≤120 20
120<H≤150 25
总高 H(m)
H>150 30
13.2.5 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组成闭合图形,且其间距不应大于所用钢尺长
度。控制轴线应包括:
1 建筑物外廓轴线;
2 伸缩缝、沉降缝两侧轴线;
3 电梯间、楼梯间两侧轴线;
4 单元、施工流水段分界轴线。
施工层放线时,应先在结构平面上校核投测轴线,再测设细部轴线和墙、柱、
梁、门窗洞口等边线,放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5 的规定。
表 13.2.5 施工层放线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L≤130 ±5
30<L≤60 ±10
60<L≤90 ±15 外廊主轴线长度 L(m)
L890 ±20
细部轴线 ±2
承重墙、梁、柱边线 ±3
非承重墙边线 ±3
门窗洞口线 ±3
13.2.6 场地标高控制网应根据复核后的水准点或已知标高点引测,引测标高宜采用
附合测法,其闭合差不应超过± n6 mm(n 为测站数)或± L20 mm(L 为测线长度,
以 km 为单位)。
13.2.7 标高的竖向传递,应从首层起始标高线竖直量取,且每栋建筑应由三处分别
向上传递。当三个点的标高差值小于 3mm 时,应取其平均值;否则应重新引测。标
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2.7 的规定。
表 13.2.7 标高竖向传递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每层 ±3
H≤30 ±5
30<H≤60 ±10
60<H≤90 ±15
90<H≤120 ±20
120<H≤150 ±25
总高 H(m)
H>150 ±30
13.2.8 建筑物围护结构封闭前,应将控制轴线引测至结构内部,作为室内装饰与设
备安装放线的依据。
13.2.9 对于 20 层以上或造型复杂的 14 层以上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 的有关规定。
13.2.10 在场地平面控制测量中,宜使用测距精度不低于±(3mm+2×l0-6×D)、
测角精度不低于土 5″级的全站仪或测距仪(D 为测距,以 mm 为单位)。
在场地标高测量中,宜使用精度不低于 S3 的自动安平水准仪。
在轴线竖向投测中,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自动铅直仪。
13.3 模板工程
13.3.1 现浇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类型、建筑造型和施工条件,选择适用的工具
式模板及其支撑架;当需要清水混凝土时,模板应满足不抹灰的装饰效果要求。
13.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
JGJ96 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 等的有关规定。模板及其支架应进
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应使板面平整、接缝严密、装拆方便、易于施工。
13.3.3 现浇梁、板、柱模板宜选用钢框胶合板、组合钢模板或不带框胶合板拼制,
宜整体或分片预制安装和脱模。圆柱模宜选用玻璃钢或钢板成型。常温施工时,柱
混凝土拆模强度不得低于 1.5MPa。安装梁模时,柱的强度应不小于 10.0MPa,否则
应加可靠支撑。两端有支承的梁、板底模的拆模强度,在 8m 跨度以内时为设计强度
的 75%,大于 8m 跨度时为设计强度。
13.3.4 现浇混凝土墙体可选用大模板、滑动模板、爬升模板等工具式模板施工。当
墙体与楼板同时浇筑时,可采用隧道模。
13.3.5 大模板板面可采用整块薄钢板,也可选用钢框胶合板或加边框的钢板、胶合
板拼装。挂装三角架支承上层外模荷载时,现浇外墙混凝土强度应达到 7.5MPa。电
梯井筒的内模宜选用由钢框胶合板或钢板等拼成的铰接式筒形大模板。模板拆除和
吊运时,严禁挤撞墙体。常温施工时墙体拆模强度不应低于 1.0MPa;承受楼板荷载
时,墙体强度不应低于 4.0MPa。模板拆除后,应及时清除粘结在其表面的水泥浆,
重复使用前应喷涂隔离剂,并不应污染钢筋及混凝土施工缝。
大模板的安装应符合表 13.3.5 的规定。
表 13.3.5 大模板安装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测方法
位置 3 钢尺检测
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上口宽度 ±2 钢尺检测
垂直度 3 2m 托线板检测
13.3.6 液压滑动模板及其操作平台应进行整体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设计,并应
满足建筑造型要求。滑升模板施工前应按连续施工要求,统筹安排液压机具和配件
等。滑升速度可控制在 2mm~3mm/h,劳动力配备、工序协调、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
能力均应与滑升速度相适应。模板应有上口小、下口大的倾斜度,其单面倾斜度宜
取为模板高度的 1/1000~2/1000。混凝土出模强度应达到出模后混凝土不塌、不裂,
宜为 0.15~0.25MPa。支承杆的选用应与千斤顶的构造相适应,长度宜为 4~6m,相
邻支承杆的接头位置应至少错开 500mm,同一截面高度内接头不宜超过总数的 25%。
宜选用额定起重量为 60kN 以上的大吨位千斤顶及与之配套的钢管支承杆。
液压滑动模板的组装应符合表 13.3.6 的规定。
表 13.3.6 液压滑动模板组装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测方法
模板中心线与相应结构轴线位置 3 钢尺检测
水平方向 3 围圈位置
垂直方向 3 钢尺检测
平面内 3 提升架立
柱垂直度 平面外 2 2m 托线板检测
提升架横梁相对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上口 -1 模板尺寸
下口 2 钢尺检测
平面内 5 千斤顶安装位置
平面外 5 钢尺检测
圆模直径、方模边长尺寸 5 钢尺检测
相邻模板板面平整 2 钢尺检测
13.3.7 爬升模板宜采用由钢框胶合板等组合而成的大模板,其高度应为标准层层高
加 100~300mm。模板及爬架背面应附有爬升装置。爬架可由型钢组成,高度应为 3.0~
3.5 个标准层高度,其立柱宜采取标准节分段组合,并用法兰盘连接;其底座固定于
下层墙体时,穿墙螺栓不应少于 4 个,底部应设有操作平台和防护设施。爬升装置
可选用液压穿心千斤顶、电动设备、倒链等。爬升工艺可选用模板与爬架互爬、模
板与模板互爬、爬架与爬架互爬及整体爬升等。各部件安装后,应对所有连接螺栓
和穿墙螺栓进行紧固检查,并应试爬升和验收。爬升时,穿墙螺栓受力处的混凝土
强度不应小于 10.0MPa;应稳起、稳落和平稳就位,不应被其他构件卡住;每个单元
的爬升,应在一个工作台班内完成,爬升完毕应及时固定。
爬升模板组装应符合表 13.3.7 的规定。穿墙螺栓的紧固扭矩为 40~50Nm 时,
可采用扭力把手检测。
表 13.3.7 爬升模板组装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测方法
1.墙面留穿墙螺栓位置
穿墙螺栓孔直径
±5mm
±2mm 钢尺检测
1.大模板 见表 13.3.5
3.爬升支架
标高
垂直度
±5mm
5mm 或 1‰
与水平线钢尺检测
挂线坠
13.3.8 现浇楼板宜采用早拆模板体系。模板可选用飞模(台模、桌模)、密肋楼板
模壳、永久性模板等。飞模支撑体系可选用立柱式、门架式、桁架式、悬架式等,
面板宜选用钢框胶合板、木(竹)胶合板、钢板等。模壳材料可选用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聚丙烯塑料,采用气动拆模。永久性模板可选用压型钢板、混凝土薄板。
13.4 钢筋工程
13.4.1 梁、柱、墙、板钢筋宜采用预制安装方法。
13.4.2 粗直径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机械连接可采用直螺纹套管连接、套筒挤压连
接、锥螺纹套管连接等方法。焊接时可采用电渣压力焊等方法。钢筋连接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JG/T3057、
《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I09、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和《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 等的有关规定。
13.4.3 采用点焊钢筋网片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
程》JGJ/Tl14 的有关规定。
13.4.4 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和预应力用钢丝、钢绞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冷轧
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 和《钢绞线、钢丝束无粘接预应力筋》JG3006
等的有关规定。
13.4.5 钢筋工程的原材料、加工、连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的有关规定。
13.5 混凝土工程
13.5.1 高层建筑宜采用预拌混凝土或有自动计量装置、可靠质量控制的搅拌站供应
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上》GB14902 的规定。混凝土
浇灌宜采用泵送入模、连续施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
程》JGJ/T10 的规定。
13.5.2 高层建筑宜根据不同工程需要,选用特定的高性能混凝土。当采用高强混凝
土时,应优选水泥、粗细骨料、外掺合料和外加剂,并应作好配制、浇筑与养护。
13.5.3 混凝土工程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ll9、《粉煤灰混
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l46 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 等的有关规定。
13.5.4 现浇梁、柱、墙、板均应及时有效养护。根据不同的地区、季节和工程特点,
可选用浇水、综合蓄热、电热、远红外线、蒸汽等养护方法,以塑料布、保温材料
或涂刷薄膜等覆盖。
13.5.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
接器》GB/Tl4370 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T92 等的有关规定。
13.5.6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受冻前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 30%(硅
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或 40%(矿渣硅酸盐水泥);高空作业时,应在其外
侧采取挡风保温措施。
13.5.7 当柱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于梁、楼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对梁柱节点混凝土施工
采取有效措施。
13.5.8 混凝土施工缝宜留置在结构受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大体积混凝土及结
构复杂的工程,应按设计要求留设施工缝。
13.5.9 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浇筑混凝上前,应将
后浇带表面清理干净,并对钢筋整理或施焊。后浇带宜选用早强、补偿收缩混凝土
浇筑,并应表面覆盖养护。
13.5.10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5.10 的规定。
表 13.5.10 现浇混凝土结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5
≤5m 8 每层
>5m 10 重直度
全高 H/1000 且≤30
每层 ±10 标高
全高 ±30
8,-5(抹灰) 截面尺寸
5,-2(不抹灰)
表面平整(2m 长度) 8(抹灰),4(不抹灰)
预埋件 10
预埋螺栓 5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预埋管 5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5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25,-0 电梯井
井筒全高垂直度 H/1000 且≤30
13.6 预制构件安装
13.6.1 预制构件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的外观缺陷,应具有合格证件和合格标
志。构件的制作、运输、堆放、安装和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的有关规定。
13.6.2 高层建筑的钢构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5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 的有关规定。
13.7 深基础施工
13.7.1 深基础施工前,必须根据基础结构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和现场施工条件,通
过调查和计算,制定地下水控制、深基坑支护和基础结构的施工方案。
13.7.2 深基础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和《锚杆喷
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 等的有关规定。
13.7.3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影响基坑和基础的施工。根据不同的降水深度、土质
和地下水状态,可分别采用集水明排、单级井点、多级井点、喷射井点和深井泵管
井等降水。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应采用截水、回灌等措施。
13.7.4 基坑土体加固可采用挤密、灌浆、深层搅拌等方法。
13.7.5 支护结构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水文地质、施工工艺设备和施工
季节等因素选用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逆作拱墙等方法,并宜考虑支护结构
的空间作用及与永久结构的结合。
13.7.6 排桩可采用 H 型钢、钢板桩、灌注桩、预制桩等。灌注桩可采用单排、双排、
连拱式、桩墙合一等形式。当不能采用悬臂式结构时,可选用土层锚杆、锚拉梁、
锚拉桩、水平内支撑、斜支撑、环梁支护及逆作法施工等作支撑系统。
13.7.7 地下连续墙施工单元槽段长度可取为 4~8m,槽段长度、厚度允许偏差分别
为±50mm、±10mm,槽段倾斜度不宜大于 1/150。
13.7.8 土钉墙基坑施工中,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 70
%前,不应进行下层施工。孔深、孔径和孔距的允许偏差分别为±50mm、±上 5mm
和±100mm,成孔倾角偏差为±5%。
13.7.9 逆作拱墙施工宜连续作业,水平方向分段长度不应超过 12m;垂直方向应分
道施工,每道高度不宜超过 2.5m;上道拱墙合拢且达到设计强度的 70%前,不应进
行下道施工;沿曲率方向偏差为±40mm。
13.7.10 在基坑开挖和地下室施工时,应对基坑岩土状况、支护结构变形和周围环
境变化进行全过程监测和分析,并应及时反馈和采取措施。
13.7.11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合理选择混凝土配合比,宜选用水化热低的水泥、
掺入适当的粉煤灰和外加剂、控制水泥用量,并应作好养护和温度测量。混凝土内
部温度与表面温度的差值、混凝土外表面和环境温度差值均不应超过 25℃。
13.8 施工安全要求
13.8.1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
范》JGJ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规范》JGJ46 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 等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
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13.8.2 结构施工所使用的外脚手架,应慎重选型、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验验收,并应
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控制使用荷载。承受外脚手架与外侧模板支撑
架的现浇混凝土所达到的强度,应满足施工荷载的要求。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时,
应双排布置,井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13.8.3 施工现场应设立可靠的避雷装置。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雷电等恶劣气
候,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雨天和雪天应及时清除水、冰、霜、雪,并应采取可
靠的防滑措施。
13.8.4 建筑物的出入口、楼梯口、洞口、基坑和每层建筑的周边均应设置防护设施。
安全网除应随施工楼层架设外,尚应在首和每隔四层各设一道。
13.8.5 采用大模板施工时,大模板的吊装、运输、装拆、存放,必须稳固可靠。模
板安装就位后,应设专人负责将钢模板串联,接通地线,防止漏电伤人。平模存放
时,应满足地区条件要求的自稳角;两块大模板应采用板面对板面的存放方法;如
长期存放,应将模板连接为整体。
13.8.6 采用升板法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全过程的稳定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CBJ130 的有关规定。
13.8.7 高层建筑施工中,应采取稳妥可靠的上、下通讯联系措施。
13.8.8 高层建筑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施工消防供水系统应设高压水
泵和直径不小于 76mm 的竖管,应逐层设置消防接口,消防水泵应有专线供电。
附录 A 风荷载体型系数 A.0.1 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根据建筑物平面形状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矩形平面
μs1 μs2 μs3 μs4
0.80 -(0.48 0.03LH
) -0.60 -0.60
注:H 为房屋高度
2 L 形平面
μs α
μs1 μs2 μs3 μs4 μs5 μs6
0° 0.80 -0.70 -0.60 -0.50 -0.50 -0.60
45° 0.50 0.50 -0.80 -0.70 -0.70 -0.80
225° -0.60 -0.60 0.30 0.90 0.90 0.30
3 槽形平面 3 槽形平面
4 正多边形平面、圆形平面
1)ns2.18.0 =µ (n 为边数);
2)当圆形高层建筑表面较粗糙时, 8.0=sµ
11 六角形平面
12 Y 形平面
μs
α 0° 10° 20° 30° 40° 50° 60°
μs1 1.05 1.05 1.00 0.95 0.90 0.50 -0.15
μs2 1.00 0.95 0.90 0.85 0.50 0.40 -0.10
μs3 -1.70 -0.10 0.30 0.50 0.70 0.85 0.95
μs4 -0.50 -0.50 0.55 -0.60 -0.75 -0.40 -0.10
μs5 -0.50 -0.55 -0.60 -0.65 -0.75 -0.45 -0.15
μs6 -0.55 -0.55 -0.60 -0.70 -0.65 -0.15 -0.35
μs7 -0.50 -0.50 -0.50 -0.55 -0.55 -0.55 -0.55
μs8 -0.55 -0.55 -0.55 -0.50 -0.50 -0.50 -0.50
μs9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μs1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μs11 -0.70 -0.60 -0.55 -0.55 -0.55 -0.55 -0.55
μs12 1.00 -0.95 -0.90 -0.80 -0.75 0.65 0.35
附录 B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B.0.1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高层建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各楼层在计算方向可
仅考虑一个自由度(图 B),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Ek=α1Geq (B.0.1-1)
Geq=0.85GE (B.0.1-2)
式中 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Tl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 3.3.7
条的规定确定。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T1可按本附录 B.0.2 条近似计算,
并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影响予以折减;
Geq——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E—— 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各质点重力荷载代表值
之和。
2 质点 i 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
1
nEkn
jjj
iii F
HG
HGF δ−=∑=
(B.0.1-3)
(i=1,2,……………n)
式中 Fi——质点 i 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i、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 i、j 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程第 3.3.6
条的规定确定;
Hi、Hj——分别为质点 i、j 的计算高度;
δn——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 B.0.1 采用。
图 B 底部剪力法计算示意图
表 0.0.1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δn
Tg(s) T1>1.4Tg T1≤1.4Tg
≤0.35 0.08 T1 0.07
0.35~0.55 0.08 T1 0.01
≥0.55 0.08 T1-0.02
不考虑
注:Tg为场地特征周期;T1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3 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n=δnFEK (B.0.1-4)
式中 △Fn——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B.0.2 对于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
结构,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T1=1.7ψT Tu (B.0.2)
式中 T1—— 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uT—— 假想的结构顶点水平位移(m),即假想把集中在各楼层处的重力荷载
代表值 Gi作为该楼层水平荷载,并按本规程第 5.1 节的有关规定计算
的结构顶点弹性水平位移;
ψT——考虑非承重墙刚度对结构自振周期影响的折减系数,可按本规程第
3.3.17 条确定。
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也可采用根据实测资料并考虑地震作用影响的经验公式确定。
B.0.3 高层建筑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突出屋面房屋(楼梯间、电
梯间、水箱间等)宜作为一个质点参加计算,计算求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增
大,增大系数βn可按表 B.0.3 采用。增大后的地震作用仅用于突出屋面房屋自身以
及与其直接连接的主体结构构件的设计。
表 0.0.3 突出屋面房屋地震作用增大系数βn
结构基本自振
周期 T1(s)
Kn/K
Gn/G 0.001 0.010 0.050 0.100
0.01 2.0 1.6 1.5 1.5
0.05 1.9 1.8 1.6 1.6 0.25
0.10 1.9 1.8 1.6 1.5
0.01 2.6 1.9 1.7 1.7
0.05 2.1 2.4 1.8 1.8 0.50
0.10 2.2 2.4 2.0 1.8
0.01 3.6 2.3 2.2 2.2
0.05 2.7 3.4 2.5 2.3 0.75
0.10 2.2 3.3 2.5 2.3
0.01 4.8 2.9 2.7 2.7
0.05 3.6 4.3 2.9 2.7 1.00
0.10 2.4 4.1 3.2 3.0
0.01 6.6 3.9 3.5 3.5
0.05 3.7 5.8 3.8 3.6 1.50
0.10 2.4 5.6 4.2 3.7
注:1 Kn、Gn分别为突出屋面房屋的侧向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K、G 分别为主体结构层侧向
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可取各层的平均值;
2 楼层侧向刚度可由楼层剪力除以楼层层间位移计算。
附录 C 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
C.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C.1.1 一、二级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设防烈度为 9 度的结构以及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
−−
−−Σ
=′
′bc
sb
sb
buaj hH
hh
M αα
0
0
115.1V (C.1.1-1)
2 其他情况
−−
−−
Σ=
′
′bc
sb
sb
bjbj hH
hh
M αα
η 00
1V (C.1.1-2)
式中 Vj——梁柱节点核心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hb0——梁截面的有效高度,节点两侧梁截面高度不等时可采用平均值;
α ——梁受压钢筋合力点至受压边缘的距离; ′s
Hc——柱的计算高度,可采用节点上、下柱反弯点之间的距离;
hb——梁的截面高度,节点两侧梁截面高度不等时可采用平均值;
ηjb——节点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 1.35,二级取 1.2;
ΣMb——节点左、右梁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节点
左、右梁端弯矩均为负值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ΣMbua——节点左、右梁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按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钢筋)
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设计值之和。
C.1.2 核心区截面有效计算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验算方向的梁截面宽度不小于该侧柱截面宽度的 1/2 时,可采用该侧柱截
面宽度;当小于柱截面宽度的 1/2 时,可采用下列二者的较小值:
bj=bb 0.5hc (C.1.2-1)
bi=bc (C.1.2-2)
式中 bj——节点核心区的截面有效计算宽度;
bb——梁截面宽度;
hc——验算方向的柱截面高度;
bc——验算方向的柱截面宽度。
2 当梁、柱的中线不重合且偏心距不大于柱宽的 1/4 时,可采用本条第 1 款和
下式计算结果的较小值。
bj=0.5(bb+bc)+0.25hc-e (C.1.2-3)
式中 e——梁与柱中线偏心距。
C.1.3 节点核心区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要求:
)30.0(1 jjccjRE
j hbfβηγ≤V (C.1.3)
式中 ηj——正交梁的约束影响系数。楼板为现浇、梁柱中线重合、四侧各梁截面宽
度不小于该侧柱截面宽度的 1/2 且正交方向梁高度不小于框架梁高度
的 3/4 时,可采用 1.5,9 度时宜采用 1.25,其他情况宜采用 1.0:
hj——节点核心区的截面高度,可采用验算方向的柱截面高度 hc;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 0.85;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 6.2.6 条采用;
fc——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
C.1.4 节点核心区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 设防烈度为 9 度时
)9.0(1 0s
hAfhbf sbsvjyvjjtjRE
j
′− ≤
αη
γV (C.1.4-1)
2 其他情况
)05.01.1(1 0s
hAfbb
NhbfV sbsvjyvc
jjjjtj
REj
′− ≤
αη
γη (C.1.4-2)
式中 N—— 对应于组合剪力设计值的上柱组合轴向力设计值。当 N 为轴向压力时,
不应大于柱的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的 50%;当
N 为拉力时,应取为零;
fw——箍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Asvj——核心区计算宽度范围内验算方向同一截面各肢箍筋的全部截面面积;
s——箍筋间距。
C.2 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C.2.1 楼盖应采用现浇,梁柱中心线宜重合。
C.2.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核心区应根据梁上部纵向钢筋在柱宽范围内、外的截面
面积比例,对柱宽以内和柱宽以外的范围分别计算受剪承载力。计算柱外节点核心
区的剪力设计值时,可不考虑节点以上柱下端的剪力作用。
C.2.3 节点核心区计算除应符合一般梁柱节点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本附录第 C.1.3 条计算核心区受剪截面时,核心区有效宽度可取梁宽与柱
宽的平均值;
2 四边有梁的节点约束影响系数,计算柱宽范围内核心区的受剪承载力时可取
1.5,计算柱宽范围外核心区的受剪承载力时宜取 1.0:
3 计算核心区受剪承载力时,在柱宽范围内的核心区,轴力的取值可同一般梁
柱节点;柱宽以外的核心区可不考虑轴向压力对受剪承载力的有利作用;
4 锚入柱内的梁上部纵向钢筋宜大于其全部钢筋截面面积的 60%。
C.3 圆往的梁柱节点
C.3.1 梁中线与柱中线重合时,圆柱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要求:
)30.0(1 jccjRE
j Afβηγ≤V (C.3.1)
式中 ηj——正交梁的约束影响系数,可按本附录 C.1.3 条确定,其中柱截面宽度可
按柱直径采用;
Aj—— 节点核心区有效截面面积,当梁宽 bb不小于圆柱直径 D 的一半时,可
取为 0.8D2;当梁宽 bb小于柱直径的一半但不小于柱直径的 0.4 倍时,
可取为 0.8D(bb+D/2)。
C.3.2 梁中线与柱中线重合时,圆柱截面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
公式验算:
1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
)57.12.1(1 00s
hAfs
hAfAfV sbsvjyvsbshyvjtjRE
j
′′ −
− ≤
ααη
γ (C.3.2-1)
2 其他情况
)57.105.05.1(1 002 shAf
shAfA
DNAfV sbsvjyvsbsvjyvjjjtj
REj
′′ −
− ≤
ααη
γη (C.3.2-2)
式中 Ash——单根圆形箍筋的截面面积;
Asvj——计算方向上同一截面的拉筋和非圆形箍筋的总截面面积;
D——圆柱截面直径;
N——轴向力设计值,可按本附录第 C.1.4 条的规定取用。
附录 D 墙体稳定计算 D.0.1 剪力墙墙肢应满足下式的稳定要求:
20
3
10ιtEq c≤ (D.0.1)
式中 q——作用于墙顶组合的等效竖向均布荷载设计值;
Ec——剪力墙混凝土弹性模量;
t——剪力墙墙肢截面厚度;
ι ——剪力墙墙肢计算长度,应按本附录第 D.0.2 条确定。
D.0.2 剪力墙墙肢计算长度应按下式采用:
10=βh (D.0.2)
式中 β——墙肢计算长度系数,应按本附录第 D.0.3 条确定;
h——墙肢所在楼层的层高。
D.0.3 墙肢计算长度系数β应根据墙肢的支承条件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单片独立墙肢(两边支承)应按下式采用;
β=1.00 (D.0.3-1)
2 T 形、工字形剪力墙的翼缘墙肢(三边支承)应按下式计算,当计算结果小
于 0.25 时,取 0.25;
2
31
1
=
fbh
β (D.0.3-2)
3 T 形剪力墙的腹板墙肢(三边支承),应按本条第 2 款计算,但应将公式
(D.0.3-2)中的 bf代以 bw;
4 工字形剪力墙的腹板墙肢(四边支承)应按下式计算,当计算结果小于 0.20
时,取 0.20。
2
1
1
=
wbh
β (D.0.3-3)
式中 bf——T 形、工字形剪力墙的单侧翼缘截面高度;
bw——T 形、工字形剪力墙的腹板截面高度。
附录 E 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规定 E.0.1 底部大空间为 1 层时,可近似采用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γ表
示转换层上、下层结构刚度的变化,γ宜接近 1,非抗震设计时γ不应大于 3,抗震
设计时γ不应大于 2。γ可按下列公式词计算:
2
1
11
22
hh
AGAG
×=γ (E.0.1-1)
Ai=Awi CiAci (i=1,2) (E.0.1-2)
2
5.2
=
i
cii h
hC (i=1,2) (E.0.1-3)
式中 Gi、G2——底层和转换层上层的混凝土剪变模量;
A1、A2——底层和转换层上层的折算抗剪截面面积,可按式(E.0.1-2)计算;
AWi——第 i 层全部剪力墙在计算方向的有效截面面积(不包括翼缘面积);
Aci——第 i 层全部柱的截面面积;
fi——第 i 层的层高;
hci——第 i 层柱沿计算方向的截面高度。
当第 i 层各柱沿计算方向的截面高度不相等时,可分别计算各柱的折算抗剪截
面面积。
E.0.2 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 1 层时,其转换层上部与下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γe
可采用图 E 所示的计算模型按公式(E.0.2)计算。γe 宜接近 1,非抗震设计时γe
不应大于 2,抗震设计时γe不应大于 1.3。
12
21
HH
e ∆∆
=γ (E.0.2)
式中 γe——转换层上、下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
H1——转换层及其下部结构(计算模型 1)的高度;
△t——转换层及其下部结构(计算模型 1)的顶部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侧向
位移;
H2—— 转换层上部若干层结构(计算模型 2)的高度,其值应等于或接近计算
模型 1 的高度 H1,且不大于 H1;
△2—— 转换层上部若干层结构(计算模型 2)的顶部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侧
向位移。
图 E 转换层上、下等效侧向刚度计算模型
(α)计算模型 1——转换层及下部结构;
(b)计算模型 2——转换层上部部分结构
当转换层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尚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
侧向刚度的 60%。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
- 前 言
- 目 次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 语 2.2 符 号
- 3 荷载和地震作用
- 3.1 竖向荷载 3.2 风荷载 3.3 地震作用
- 4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 4.1 一般规定 4.2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4.3 结构平面布置
- L/B
- 4.4 结构竖向布置 4.5 楼盖结构 4.6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 4.7 构件承载力设计表达式 4.8 抗震等级 4.9 构造要求 5 结构计算分析 5.1 一般规定 5.2 计算参数 5.3 计算简图处理 5.4 直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 5.5 薄弱层弹塑性变形计算 5.6 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 6 框架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截面设计 6.3 框架梁构造要求 6.4 框架柱构造要求 6.5 钢筋的连接和锚固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8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9 筒体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3 筒中筒结构 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 10.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 10.4 错层结构 10.5 连体结构 10.6 多塔楼结构 11 混合结构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2 结构布置和结构设计 11.3 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构造要求 12 基础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2 筏形基础 12.3 箱形基础 12.4 桩基础 13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 13.1 一般规定 13.2 施工测量 13.3 模板工程 13.4 钢筋工程 13.5 混凝土工程 13.6 预制构件安装 13.7 深基础施工 13.8 施工安全要求 附录A 风荷载体型系数 附录B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附录C 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 C.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C.2 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C.3 圆往的梁柱节点 附录D 墙体稳定计算 附录E 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