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和自行车撞了怎么处理,自行车撞了人怎么处理好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3-02-21 16:02:13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骑电动自行车追尾前方骑自行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责任比例,根据原、被告事故责任划分,酌情确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实际支出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维修费共计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元。

法院提示,发生非机动车事故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按照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积极协商,承担各自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双方不能逃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如双方就各种项目花费协商不成,可直接到法院起诉,依法判决各方责任。

芜湖经开区法院 解璐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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