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里充电突然爆炸导致2死1伤
车主构成失火罪获刑4年零6个月
电池发热想拿出去降温
电梯里燃爆导致当事人90%烧伤
销售方最终担责70%赔偿100余万元
……
以“电动车”“起火”为关键词搜索
相关的裁判文书有上千份
而大部分发生火灾
均是在家里充电时发生
而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
不仅车主
物业服务企业
也是需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卧室里充电2死1伤
车主获刑4年6个月
事发经过
2023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北京市某区某号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由消防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其中被害人郭某和黄某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法院审理
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求助他人报火警,并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十中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电梯里燃爆90%烧伤
销售方被判赔偿金100余万元
事发经过
2021年10月8日1时36分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晓南二街39号南侧货梯内发生火灾。当天陈某是拎着电池去门口降温,有和其妻子说电池发热了。陈某右手拎着一银色外壳的电池进入电梯,约10秒后电池冒烟然后电池爆燃,火光瞬间铺满整个轿厢。1时50分49秒,四名男子用灭火器对南侧货梯内部实施处置,1时51分55秒,两名男子将伤者拉出电梯轿厢。
本次事故发生当天,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90%;重度吸入性损伤;急性肾损伤;左眼烧伤等。2021年11月3日,陈某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梗。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所致。
法院审理
事发以后,死者的家属将生产厂商以及销售者均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本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所致,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电池是由谁生产或销售。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查实为张某为销售方。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本案中,张某销售的电动车虽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者的信息等,但是其销售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的电池型号不一致,可见其并未依法依规建立进货检验制度。张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锂电池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据涉案电动自行车所附的使用说明中使用安全特别提示记载,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陈某违反使用说明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在发现电池发热后并未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而是将电池带入电梯轿厢这种封闭的环境,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陈某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销售方张某需要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
不仅个人
销售企业
也同样担当着
维护消防安全的重要职责
倘若纵容和漠视
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和提示义务
也难逃法律责任
电动自行车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里发生燃烧不仅容易导致财产损失还容易造成人员的伤亡
请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对于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通告里也进行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村居),应当常态化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针对小区停放、充电基础设施的问题,通告里也进行了明确。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应当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
转自:湖北消防
来源: 鄂州市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