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简易房相隔不到十米的地方,就是陆女士和丈夫在宅基地上新建的住房,这两口子为什么不住新房子呢?原来,夫妻俩根本不敢住进去。
这个所谓的新房,是在2018年新建的,当年,考虑到原本的住宅年久失修,陆女士和丈夫决定拿出全部的积蓄在宅基地上重建住房。为此,他们找到了在附近一带做工程小有名气的俞老板。然而,等到房子盖了大半,夫妻俩却发现期盼许久的新房问题重重。
在这个所谓的新房内,到处可以看到开裂的墙壁,触摸墙面时,还会有水泥粉末不停的掉落。这样的房屋质量让陆女士内心崩溃。付出了所有的积蓄,耗费了大量的时间,陆女士和丈夫等来的,却是一栋千疮百孔的危房,这让他们难以接受,几次三番找施工方协商,却一直没有结果。就这样,盖到一半的新房无限期停工、临时居住的简易房则变成了长期住所,夫妻俩干脆直接将施工方告上了法庭。
这是陆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和俞老板个人签订的《建房承包合同》,合同的工期为180天。
不过,在做好房屋的地基后,俞老板又向陆女士他们介绍了一位祝老板来接手。此后,地面上房屋的建造实际上都是祝老板的施工队负责完成的,相应工程款也直接支付给了祝老板。然而,地上房屋的部分,也是问题最多的部分。根据相关鉴定,涉案房屋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混凝土施工质量、钢筋工程等均不符合相关要求,影响房屋结构性能。
最终,陆女士和丈夫将俞老板和祝老板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俞老板支付房屋拆除费、返还建房款以及支付相应赔偿款。祝老板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陆女士和吴先生一方提出,那个所谓的祝老板实际上就是俞老板的手下,工程质量问题还是应当由俞老板来负责。
作为第一被告的俞老板,自然是不同意原告方的说法,他提出地上房屋由祝老板建造,自然应该是祝老板来承担责任。
法庭调查后查明,第一被告俞老板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因此,法院裁定吴先生和俞老板之间的这份《建房承包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