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2)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气设备。
(3)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4)手持式电动工具(除↵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Ⅰ类)、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5)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7)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8)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型漏电保护器。
(9)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10)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11)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
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12)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13)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14)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15)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工地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气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