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不幸,小编又被“罚”了,犯了经验主意的错误,之前周末崇和门城管不出来开罚单,小编就想当然把车停在广场上,没想到现在周末上午,零下,下着雪子,城管还在辛勤的工作,回来一看一张罚单已经贴在车窗上迎风飘扬,为了让罚单物尽其用(150rmb),讲讲罚单的“税”事儿。
1.罚款的会计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都属于“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当年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税收实践中要区分、罚金、行政性罚款、经营性罚款。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首先,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等。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3、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罚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4、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其刑罚性质,决定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于触犯刑律的从事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则只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
行政性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
经营性罚款,可税前扣除,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
综上,罚金是依据《刑法》由法院等司法机关做出的,行政性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做出的,经营性罚款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城管的罚款(行政性罚款)企业不得税前扣除。
而企业支付企业之间的罚款如违约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诉讼费、电力公司超量使用电力罚款等可以税前扣除。
3.城管罚款在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报填列
填列A102010和A105000详见如下三图
4.城管罚款滞纳金会否超过本金?
假如小编一直拒绝去城管缴纳罚款,滞纳金会否超过本金?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那么税款滞纳金会否超过税款本身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并未对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进行明确说明,实务中把税款滞纳金看成企业欠国家税款的利息(作为特殊的滞纳金),目前金三系统设置中对于滞纳金的征收还是会超过本金(系统自动产生),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矛盾该如何解决?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看到裁决。
来源:小汪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