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审核表》。到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1.身份证明
(1)承租人身份证。
(2)低保家庭情况由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系统核查;优抚家庭提供《定期补助人员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城镇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盖章页和有持证人姓名页。
2.承租人与持证人不一致的,还须提供持证人身份证。
3.《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初审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完成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单位产公有住房由单位房管部门报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直管公产公有住房由房屋所属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报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
批准
区住房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金额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核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核减租金
申请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住房建设委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住房建设委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