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抄写《民法典》第76~79条: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的两个特征:
1、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润,即以营利性为目的。
2、取得利润后要分配给*等出资人,即出资人取得利润。
这两个特征同时具备是营利法人与其他法人的根本区别所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
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为50人以下。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由参加者投入的资本组成固定资本份额,给予参加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并按份额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润,即分得红利;在公司*时,得到*份额,即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营利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人数。
3、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没有资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