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悟空问答”:
“夫妻购房合同签谁的名,以后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吗?”
结论:在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签的购房合同,以后办房产证时,一般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就是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名字,但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合同的签订和房产登记
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购房时,存在购买现房和期房,但不论何种情况,首先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合同由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合同上可以由夫妻双方作为共同买受人共同签字,也可以由夫妻的任何一方签字。
2. 网上备案
网上备案的程序是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出售房地产的管理行为,预防开发商“一房多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买卖合同”都需要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此备案也是将来办理房产证的依据。
3. 房屋登记
房产的登记工作是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该职能部门根据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登记。如果合同签订的是一方名字,在办理房产证时,需要写上夫妻双方名字时,需要重新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备案和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说房屋是谁的财产的问题。
为什么房产证上登记为一方名字,但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购买的所有财产,当然包括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的名字,但只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存在仅为夫妻一方个人房产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少数。夫妻一方需要证明是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单独购买。而我国夫妻财产制大多数甚至99%的家庭,男女双方一旦结婚,双方的收入财产都混合在一起,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除男女双方结婚时明确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也就是婚后个人的财产收入归个人,AA制家庭。这种财产制十分伤感情,因此在我国家本位情怀很重的社会中,分别财产制是凤毛麟角。如果没有明确的分别财产制约定,那么就推定为共同财产制。
总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方是谁和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均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属性,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不必纠结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在处分转让房产时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