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直播中,有粉丝朋友咨询论法律师: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将户籍迁入到男方的户口簿,现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怎么办?
离婚案件都起因于夫妻感情的破裂,伴随着感情、财产、子女、生活琐事等,可能会积累大量的怨恨情绪,进而导致离婚后继续给对方制造不愉快。本次的离婚后户口迁移问题就是常见的一种纠纷。
论法律师认为,一方不配合迁移户口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在离婚的前提下是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的。
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故,可按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家事案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常常涉及情理因素,要求执法部门透过现象看本质,洞察当事人背后的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你处《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问题有关建议的请示》(人管办字[2009]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公安部第三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一、 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作者:开佰达律师,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开律师执业多年,目前重点关注税务领域、保险行业、财富传承领域案件代理和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