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1、设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
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
设备。 设备分为需要安装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及定型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
及其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 定型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
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使用量较小,非批量生产的特殊设
备,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由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
加工制作的设备。
(3)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
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4) 各种附属于设备本体的仪器仪表等;
(5)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2、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艺生产过程
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
为材料。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 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
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
管件、阀门、法兰等;
(2) 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主要安装专业设备和材料的划分界线
1、 电气:
(1)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
器、高压熔断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
池、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密式母线槽、成套
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 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
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 低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绝缘子、金
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4) 各种小型装在墙上的照明配电箱、0.5 千伏安照明变压器、电扇、
铁壳开关、电铃等小型电器等均为材料。
2、 通风 :
(1)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
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
(2) 各种风管、风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顺及其他部件和管件
等均为材料。
3、 管道
(1) 公称直径300 毫米以上的阀门、电动阀门为设备;
(2) 各种管道及管件、配件、金属结构件公称直径300 毫米以内的阀门等均为材料;
(3) 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现场自制的钢板水箱,及民用
燃气管道和附件、器具、灶具等均为材料。
4、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
(1) 火灭火系统中:隔膜式气压水罐(气压罐)为设备;泡沫灭火系统中
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为设备,其余均为材料。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
重复显示器、远程控制器、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放、录音机、广播分配
器、消防通讯电话交换机、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等为设备,其它均为材料。
(3) 安全防范设备中: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前端传输设备、无线报警
发送设备、报警信号接收机、可视对讲主机、控制器、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金属武器探测门、摄像设备、监视器、镜头、云台、控制台、监视器柜、支
台控制器、视频切换器、全电脑视频切换设备、音频、视频、脉冲分配器、
视频补偿器、视频传输设备、汉字发生设备、录像、录音设备、电源、CRT
显示终端、模拟盘等为设备,其它均为材料。
5、 炉窑砌筑:
(1) 装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均为设备;
(2) 属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体、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
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 随沪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等均为
设备;
(4) 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所需的材料或填料均为材料;
(5) 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
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等均为材料。
6、 自动化控制仪表:
(1) 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保温箱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
为设备;
(2) 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器仪表、分析仪表、显
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盘
上安装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3) 随管路同时组合的一次部件、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压
力表)、配件均为材料。
7、 静置设备:
(1) 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
等,均为设备;
(2)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
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朱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均为
设备的组成部分。
(3) 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
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料均为材料。
(4) 对于一些在制造厂未整体制作完成的设备,或分片压制成型,或
分段散装供货的设备,需要建安工人在施工现场加工、拼装、焊接的,
按上述划分原则和其投资构成应属于设备购置费。为合理反映建安工人
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可按其在现场加工组装焊接的工作量,将其
分片或组装件按其设备价值的一部分以加工费的形式计入安装工程费
内。
①供应原材料,在施工现场制作安装或施工企业附属生产单位为本
单元承包工程制作并安装的非标准设备,除配套的电机、减速机外,
其加工制作消耗的工、料(包括主材)、机等均应计入安装工程费内。
②凡是制造厂未制造完成的设备,已分片压制成型、散装或分段供
货,需要建安工人在施工现场拼装、组装、焊接及安装内件的,其
制作、安装所需的物料为材料,内件、塔盘为设备。
8、 热力设备:
(1) 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
等均为设备;
(2) 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
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 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
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构架为材料;
(4) 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
成品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