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有个房产税问题拿不准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不是一定由出租方缴纳?
答复:
不一定的,一般来讲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这是个一般原则。
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比如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参考三: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中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醒
对于在异地购置的房产,房产税应该缴纳到房产所在地。
参考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八条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缴纳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除了要缴纳房产税,还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呢?
1.增值税
(1)基本征税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2)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大城市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1)个人出租自有房屋(非住房),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至少按1元算。
(2)个人出租的是住房,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建税:7%(县、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城建税是随同增值税征收。财税[2016]12号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