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必须亲自到场吗?
现在事务繁杂,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已经成为常态,但是打官司,需要自己亲自到场吗?看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以,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不必亲自参与诉讼。
二、例外情况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是原则,法律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包括: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
第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这个时候,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
第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这时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这个时候,当事人必须到场。
三、目前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制度的利弊
目前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制度,方便了当事人,但是对保障诉讼质量并无助益,常常委托的人员欠缺法律和诉讼能力,当事人不懂诉讼、不会诉讼,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许多诉讼都成了试错诉讼,影响了司法权威,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应当充分将司法公正和司法便民结合起来,赋予当事人申请对方亲自到庭的权利,避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经过当事人动议,违背司法的被动和中立的原则,违背司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