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动支付发展的大背景下,二维码支付已经十分普及。一家拥有二维码支付专利的公司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及消费终端凡客诚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今天(9月3日)上午,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腾讯方表示,微信支付的逻辑与原告持有的专利并不相同,故不构成侵权。
2012年11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银河联动公司在其官网上称,其从2005年即开始二维码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目前在二维码技术领域已拥有40多项专利。在移动互联网尚未兴起时,其即与中国移动合作研发“中国移动二维码”。而本次涉案的专利,即是这一时期沉淀出的核心技术。
微卡时代公司表示,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因认为微信支付的过程侵犯了其专利权,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财付通公司和腾讯公司并不认可原告的诉请,其表示,微信支付系统只是为用户提供支付渠道,二维码中并不包含商户实体信息,属于“单字段二维码”。而原告拥有的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
“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了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腾讯公司代理人表示,二维码技术是在1994年发源于日本,但因日方放弃了专利权,才使得二维码普及开来。而在二维码中嵌入字符串是十分常见的技术,微信支付的二维码对应的就是待支付链接网址。虽然链接中可能包含有商家信息,但在微信后台分析处理时并不涉及商户,二维码仅是完成支付。
对此,微卡时代公司回应称,在支付链接的生成过程中,势必涉及商家的特定识别,因此本案中,腾讯方和凡客诚品均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