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天津失业补助金怎么一次性领取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6-30 16:08:34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了政策解读。

天津失业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天津失业补助金怎么一次性领取(1)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4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4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精心组织落实,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6问6答带你快速了解

- No. -01

此次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答:自2024年7月1日起调整。

- No. -02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 No. -03

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2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

- No. -04

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 No. -05

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 No. -06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申请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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