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房本来是一件高兴事
但却成了许多人的烦心事
案情
房屋只装修了一半
装修公司人去楼空
2023年2月,胡先生的女儿给他买了一套新房用来养老,胡先生高高兴兴地将房子的装修设计、施工工程都交给某装修公司,双方还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装修总价款8万元,工期90天,开工时间为2023年3月。
胡先生支付了前期装修款4.8万元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拆除了部分墙体,准备改造水电线路,一切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谁知房子装修到一半,装修工人却突然人间蒸发。胡先生立即赶往某装修公司,却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闭、人去楼空。看着混乱的施工现场,胡先生犯了难。
无奈之下,胡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要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
判决
装修公司退还剩余工程款
庭审期间,某装修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装修公司未按工期完成装修项目,且已人去楼空,无法继续装修,故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胡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装修公司已完成了该房屋部分墙体拆除、砌砖、墙面粉刷和水电线路开槽等工程,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予扣除。
因合同明确约定了各分项装修价款,法院在扣除已经完成项目的价款后,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剩余工程款。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一方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该法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法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醒
选择装修公司时
一定要谨慎审查公司资质
遇到装修纠纷,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
1.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时,可向当地相关行业协会投诉,由专业工作人员对纠纷进行评估并组织面谈,协商处理。
2.当消费者与装饰公司沟通无效时,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投诉时需提供被投诉方的准确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3.对装修质量问题,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投诉,但要保存并提交相关证据。
4.若上述渠道均无法解决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准备好相关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及装修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转自:云南法制报
来源: 山西都市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