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头草龟的种种谜团,例如大头草龟在生物分类上的地位和起源等问题,不同学者在不同的时期运用不同的研究方式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篇推文主要就是为了捋顺人类对大头草认知历史的时间线,对其中的一些研究结果进行简要的介绍分析和我个人的看法。
PS:虽然中文。正名是“大头乌龟”,但是出于大多数人的习惯,在推文中还是称之为“大头草龟”。
另外,之所以要捋顺这一条看似无关紧要、对我们没有帮助的时间线,是因为大头草龟身上还要诸多谜团等待解开,如果你一定要问我大头草是不是独立种,或者我家母草纯喂螺能不能长成大头一类的问题,我只能回答你一句无可奉告。但倘若你抱着一颗求知者的心,希望了解历届前沿学者对大头草的认知,更加科学理性的认识大头草龟,那么相信本文一定会使你有所收获。
主要时间线如下:
1934年
方炳文基于“大头草龟”和草龟在形态上的差异,在南京发现并命名“大头草龟”,在其描述的论文中明确提到存在“大头草龟”的雄性个体,留下了最大的疑云。现在的龟友判断一只草龟是否算是“大头草”的形态依据基本就来源于方炳文先生所描述的差异。例如大头草的头宽达到背甲宽度的1/3到1/2,吻部垂直基本呈九十度甚至向外倾斜;而草龟的头宽与背甲宽度的比例则更小,吻部向内倾斜。
▲吻部几乎垂直90°
▲头宽达到背甲宽度的1/3到1/2
1985年
宗愉和马积藩从外部形态与骨骼特征比较了大头草龟、草龟和黑颈乌龟,结果显示三个物种形态学特征有明显区别,所以宗愉和马积藩二人认为三个物种都应该是有效种。
1989年
艾弗森(Iverson)基于对大头草龟和草龟龟壳差异的研究,认为大头草龟是草龟的一个同物异名。
1993年
傅金超在比较分析了大头草龟模式标本及大量草龟标本的头宽与背甲宽的比例后,结果显示支持大头乌龟处于较明显的过渡状态,因此认同1989年艾弗森的观点。
1997年
郭超文等人经过对草龟与大头草龟的染色体核型和NORs的比较,发现它们二者之间出现了核型分化。由于龟类进化较慢,核型的分化在龟类属以下的近缘种间应该很少出现,但是乌龟与大头乌龟两种近缘乌龟间的核型却有分化,所以郭超文等人认为大头草龟与草龟不是同一个物种,它们的发现能够为大头草龟的有效性提供了依据。在随后的研究中,他们的观点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了大多数学者(尤其是国内学者)持续较久的认同。而在龟友群体中,郭文超等人的观点和宗愉、马积藩二人基于骨骼形态差异等提出的观点常常会被那些倾向于大头草龟是独立种的人奉为圭臬。
2000年
恩斯特(Ernst)等人认为大头乌龟不是独立有效物种,只是乌龟在局部地域为了适应摄食底栖软体动物而形成头部较大的个体。如某些亚种的钻纹龟、巴氏地图龟、阿拉巴马地图龟等雌性个体头部比例明显要比雄性个体大,也是这个原因。他们认为,既然在这些龟类中都同时存在着“普通”个体和“大头个体”而没有构成一个新的物种,那么大头草龟应该也只是草龟中的特殊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