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在校大学生实习已习以为常,但是他们取得的实习工资在缴纳个税时有按劳务报酬的,也有按工资薪金的,其实都不算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读完上面这段,可能还会疑惑,这到底是劳务计算个税还是按工资计税啊,前面有个累计扣除,后面又有一个速算扣除,还按表一。
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如果有个大学生实习工资是8000,按照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则按8000*80%=6400元计算应税收入,个税为(6400-5000)*3%=42元
在个税申报系统中,录入雇佣类型为,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
申报个税界面
现在明白在校实习生个税怎么计算了吧,你算对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