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储存场所的通风及温度调节。
(1)储存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2)储存危险品的建筑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割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储存危险品的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如热水温度不应超过6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6)管道和设备,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03储存安排及储存量限制
1. 危险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要求。
2. 遇火、遇湿、遇潮能引起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应储存在耐火等级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 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得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 易燃液体、遇湿燃烧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