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要成员关系填法,家庭主要成员关系填写规范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7-29 20:13:39

家庭主要成员关系填法,家庭主要成员关系填写规范(1)

1、问: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有什么要求或程序?

答: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首先联系人要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提出该同志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的意 见;负责联系该同志的党小组要对其进行评议,向支部提出发展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其他党小组意见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党员意见;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对群众 反映的意见,支部要进行核实;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召开支委会,讨论该同志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最后党支部要将确定发展对象情况报上级党组织。

2、问: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这三个不同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答:这三个概 念表示了一名要求入党的同志从申请加入党组织到被发展入党所经历的三个不同阶段。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均称作“入党申请 人”。经党小组或共青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应安排培养联 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同志被称为“发展对象”。

3、问:“籍贯”一栏有没有规范的填法?

答: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照现行政区填写。

举例来说,建国初期,一位同志的父亲从世代居住的上海来北京工作,此后该同志的父亲一直在京居住,那么北京就是其父的长期居住地。这位同志在填写籍贯时, 他的籍贯就是祖父的长期居住地上海,而不是北京。而这位同志的子女再填写籍贯时,子女的籍贯就是北京了。

再有,填写“籍贯”一栏时,还要按照现行政区划来填写,因为建国以来国家多次调整行政区划。如重庆人,过去籍贯写成四川省即可,现在就要写成重庆市,因为重庆市现在是直辖市了。

4、问: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对“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两个栏目如何填写?

答:“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

5、问:什么是“三会一课”?

答:所谓“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 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党支部通过坚持“三会一 课”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坚 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作出决议。同时党员定期讨论支 部工作,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总结工作经验,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经常受 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不忘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从而在各项工作中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6、问:如何加强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建设?

答: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员管理教育的重要内容,可以使党员提高思想觉悟,增强组织观念。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抓好党支部组织生活建设。1、提高党员参 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党支部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有效措施。2、建立健全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等。这些活动必须坚持,遇有特殊情 况可以提前或推迟,但不能被取消。3、制定党支部组织生活计划。活动计划要注意根据上级党委的总体安排,结合本支部的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来确定生活会内 容。4、开好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生活会中心突出,力争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内容要提前通知党员。5、支部对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意帮助党小组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

7、问:怎样组织好支部的党课活动?

答:搞好党课教育要抓好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抓好选题,即讲什么。党课教育的选题范围广泛,可以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也可以是党的基本知识方 面的教育,还可以是国内外形势等方面的教育。党课内容一定要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明确。二是抓好与党课教育相配 合的延伸环节。授课后可组织党员进行深入讨论,并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以强化学习效果,使其学有所得。三是党课讲授要做到深入浅出,生动 活泼,研究党员的兴趣点和关注点,增强吸引力。四是提倡党组织负责人带头讲党课。北京的党课资源具有相对丰富的优势。近年来,广大基层党组织在上好党课方 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创造了许多好形式、好做法,可以学习借鉴。

8、问:为什么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起过一年?

答: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是指对那些预备期满,因存在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使其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改正缺点或错误。

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这些同志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 有必要再延长他们的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这是因为一个预备 党员改正缺点错误,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到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过程,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考察也需要一定时间。

9、问: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该怎样处理?

答:党章有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 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 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和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 理。

10、问:请问党员出国留学期间是否还需交纳党费?

答:公派留学的党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通过不同途径,转到我驻外使领馆党委。党员在国外期间,党员证明信起正式组织关系的作用,党员据此交 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交纳标准原则上为每月实际外币收入(国家生活津贴、国外奖学金或资助等)的0.5%至1%。具体标准由使领馆党委根据所在国情况确 定。

党员自费留学,党员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在出国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提出要求,教育出国留学党员以适当方式同我驻外使领馆和原单位保持联系。党员回国经审查恢复其组织生活后,补交在境外期间的党费。

11、问:党小组长可以由支委会指定吗?

答:从有利于党小组的活动出发,党小组长一般应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支委会临时指定正式党员担任,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小组成员推选,但应把这样做的理由向党员说清楚。

12、问:党员政治素质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党员素质是指党员身上或党员队伍中能够体现党员条件的要素及在性质上区别其他群众、其他组织的内在规定性。政治素质是其中首先的和最重要的要素。其主 要内容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珍惜和维护党的统一和团结;恪守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模 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国法;时刻密切联系群众,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光明磊落,从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

13、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党员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党员领导干部在会议上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分清是非,沟通思想,总 结经验教训,统一认识,从而起到相互监督,形成约束力的作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 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及其他 重要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体到每个单位则要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当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实 际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要议题。

14、问: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可否委托他人进行表决或提出书面意见?

答: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并表决通过时,因故不能到会或中途退席的党员,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表决,但可以在会前或中途退席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的书面意见,其意见统计在有效票之内(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时注明)。支部大会表决后才提出书面意见的,失去了作为表决依据的作用,应视为无效票。

15、问:党支部在召开发展党员大会,有一半党员到会就可以开会,这当中半数以上同意就认为表决通过,对吗?

答:召开支部发展党员大会,到会党员仅为支部全体党员的一半是不能进行表决的。因为仅由这些到会党员进行表决,不能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和态度。所以,对 召开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明确指出:“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 议。”

16、问: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后,作为新党员入党介绍人的工作是否到此结束了?

答:入党积极分子被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只不过工作内容有了一定的变化。在新党员预备期内,新党员入党介绍人仍然要继续承担对该同志进行考察教育的责任,帮助该同志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争取按时转为正式党员。

17、问:预备党员调入新单位后,如何履行转正手续?

答:预备党员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对该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的情况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其转正手续,应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办理。 如果在原单位延长了预备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延长预备期的理由,或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及现在能否转正的意见, 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不能因为该预备党员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拖延讨论其转正问题。

18、问:选举基层党委会、支委会成员对党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有关规定:党的省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区县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党章对党 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党龄要求。但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 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特别是*、副*人选时,应考虑这一点。

19、问:如何确定哪些预备党员需要延长预备期?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转变不明显, 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的。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 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入党后犯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还好,但政治素质较 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20、问:被延长了预备期的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为正式党员?

答: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是为了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延长的时间是根据预备党员的问题确定的,因此不能提前转正。

21、问:预备党员转正会可否延期召开,如果属组织上的原因拖延了转正,今后党龄应如何计算?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对于具备条件的预备党员,应该按期为其转正,如果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该同志不具备正式党员的资格, 可以对其进行延长预备期的处理,但不能以工作忙为借口,拖延对该同志转正申请的讨论。

如果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已具备了转正条件,但因组织上的原因,拖延了该同志的转正,在办理转正手续之后,他的转正时间应该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仍属按期转正。

22、问:被党组织按自行脱党除名,还能恢复党籍吗?

答:对已经被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不可以恢复其党籍。因为除名是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 的一种组织处理,不存在恢复党籍的问题。如果除名后的表现符合党员标准,又重新要求入党,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和党组织的严格审查,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 的,可以重新吸收入党。

23、问:请问党支部应该建立哪些必要的制度?

答:党支部要完成党章规定的各项任务,就必须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 课。二是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部委员除参加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定期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三是联系群 众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情况,安排党员每人联系几个群众。四是支委分工负责制度。按照支部委 员的分工,明确职责。另外,还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争优创先”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

24、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哪些人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 参加选举的,一般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疾病的;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工作调动 等原因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没有转走的;4、正在服刑期的。

25、问:组织部门受理哪些来信来访?

答:组织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是:反映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反映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和建议; 反映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的情况和问题;党员、干部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反映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转办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要 求,以及对组织部门处理的有关党籍问题的申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人事方面的申诉和要求;对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批评、建议、咨询和其他需 要组织部门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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