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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 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申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所在村 (居)委会提出待遇领取申请,自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 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长春市城区范围内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68 元,对累计缴费满 15 年 的,每多缴 1 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 5 元;个人账户养老 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60周岁前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发生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 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 险关系。
办理方式由参保人到迁入地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县区级统筹,户籍在同一个县区内迁移不需要转移。欠费、未交费人 员无法进行转移。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 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延大、王浩懿
审核:郝滋丽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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