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7.1.6条要求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第13.3.2-5条要求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6~8度时不宜超过0.5m,9度时应有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第13.3.5-9条规定砌体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m,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倾倒;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第4.4.2条要求,女儿墙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无锚固的砖砌漏空女儿墙。
2、非出入口无锚固砌体女儿墙的最大高度,6度~8度时不宜超过0.5m;超过0.5m时、人流出入口、通道处或9度时,出屋面砌体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与主体结构锚固,构造柱间距宜取2.0m~2.5m。
3、砌体女儿墙内不宜埋设灯杆、旗杆、大型广告牌等构件。
4、因屋面板插入墙内而削弱女儿墙根部时应加强女儿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5、砌体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现浇的通长钢筋混凝土压顶。
6、女儿墙在变形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女儿墙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7、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