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能转移吗?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进行转移?
答复: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户籍跨省、市、区迁移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咨询:如何打印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答复:(1)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烟台市内任意一家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的经办窗口或自助终端机器进行打印。(2)关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在“我的”-“个人绑定管理”中,按照提示完成实名认证后,点击“微人社”-“掌上大厅”,首页点击“我的证明”-“企业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中台)”即可下载打印个人参保缴费证明。(3)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点击“烟台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的证明”-“企业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中台)”即可下载打印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咨询: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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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