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4 找法网 遇事找法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除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新闻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办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三、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给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刑事,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
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相互返还);最后,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四、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五、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审查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保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此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有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则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西爱车(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四)业务合作类合同
1、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判,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一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该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五)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证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招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1、广告制作合同也因制作的广告类型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方法。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定做方获委托方对制作的要求,一般这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3、需认真审查验收条款。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大都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相当部分的条款都可以在劳动法原文中找到,因此审查起来并不难。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此外应当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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