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次性收取三年的厂房租金收入300万元(不含税),收入能否提前一次性确认?
答复一
会计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配比原则,分期确认租金收入,也就是会计处理上每年体现100万元的收入。
选择按照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收入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327万元
贷:预收账款-租金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万元
每年分摊收入100万元:
借:预收账款-租金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 100万元
答复二
企业所得税上既可以一次性提前确认收入,也可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这个由企业自行决定。
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2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总结
一次性收到3年房租收入300万元,既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也可以分三年确认收入,你应该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来自行判断:
(1)若是之前累计亏损的话,建议一次性确认收入,这样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别把之前亏损浪费了;
(2)若是之前没有累计亏损的话,建议分期确认收入,便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
注意一:
对于收到跨期房租的情形,增值税是一次性缴纳的,只要是预收了房租,不管是否开票,就要缴纳增值税了。
参考: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注意二:
对于收到跨期房租的情形,房产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缴纳,需要看各地税局规定,各地不一样。比如山东省的规定,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应由房产出租人按照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参考一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二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规定,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应由房产出租人按照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5号)规定,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
第八条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4、问:纳税人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增值税、房产税如何缴纳(一次性缴纳或者可分期缴纳)?
河北税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不需要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5、厦门
问题: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厦门税务: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6、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作者:郝守勇 | 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