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发私信,咨询自己已成年,自己的母亲和继父一直居住在公租房里,公租房是继父在和自己母亲结婚前申请的,现在继父过世了,母亲可以继续居住在这套公租房里吗?感谢网友对大众生活观察解说员的信任,本期为这位网友解答一下,公租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家庭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吗?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如何处理?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从网友描述来看,网友母亲和继父是再婚家庭,而房子是网友继父之前申请的,从政策来看,网友母亲继续承租公租房,首先要满足网友母亲是这套公租房的共同申请人,因为政策规定,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虽然这套房子是网友继父之前自己申请的,但是按照政策,是可以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申请变更保障性住房家庭配租资格的,可以增加共同申请人的。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有哪些?《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承租家庭需要变更承租人,如何办理?如果网友母亲满足共同申请人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承租人。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第十二条规定: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并不是是共同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了,还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本市城镇户籍(也就是非农户)。如果是农业户口,不满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那么承租家庭租赁合同终止,需要退出公租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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