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户。当然了,这些必须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低保概念并没有对户籍做硬性要求。也就是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不一定全部是本地户籍。这与以前相比是个巨大的进步,以前户籍不在本地是不可以申请低保的。
根据《江苏省低保操作规程》规定,申请低保时,本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及在校成年子女。
四、同一户籍下,共同生活且有赡(扶、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员。
五、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理解上述几点,需要弄清楚如下问题:
一、二、三没有提及户籍是否在本地:
实践中,婚后一方不迁户口现象非常普遍。不管户口是否在一起,配偶双方都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在外上学的学生即使户口迁出,仍属本户家庭成员。
申请人的近亲属如兄弟姐妹,虽然户口不在一起,但出于照顾生活的需要,一直生活在一起,且最起码申请时看来,长期共同生活趋势不会改变,也应当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就是监狱服刑人员、失踪人员是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
特别需要注意: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以义务兵获得的收入不应当统计在家庭总收入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