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看法| “七日无理由退货”和“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定解析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教授加
核心观点
“七日无理由退货”和“七日无理由退款”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两项特别规定,从合同法的角度观察,属于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特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一项制度,适用于消费者购买消费商品的合同。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文及其立法精神,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支持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订立后“七日无理由退款”的请求。“七日无理由退货”和“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法理基础相同,目的也相同,即都是通过规定一个七日的冷静期可以无理由反悔已经订立的消费合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一时冲动订立合同造成的损失;但是,二者在适用对象、具体操作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需要认真厘清。
“七日无理由退货”和“七日无理由退款”
规定解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与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和第25条都是关于退货的规定。前者是关于“有理由”退货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后者则是关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即只要符合第25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主张退货。
从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看,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对象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以此等方式购买商品,基本上没有当面查看商品、检验商品质量的机会,往往容易发生误判。因此,法理从保护消费者真实意愿的立法目的出发,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无须提出诸如误解、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理由,可以直接主张退货。
并非所有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都有权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已经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印刷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法律做出此等例外规定,是考虑到商品的属性——或者不易保存、难以再销售,或者开封、阅读就实现了商品的价值。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存完好;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应当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内退货,退货产生的运费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货后七日内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价款;如果消费者尚未支付该价款,则无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二、司法解释关于“七日无理由退款”的规定与理解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4条对七日无理由退款事项做出了规定。
《解释》第14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一方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还预付款事项做出规定,但是该法第25条的立法精神包含了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中保护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的意思。最高法院制定《解释》,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精神,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为了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解释》对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做出了两项限制:(1)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2)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在这两种例外情形,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根据《解释》第14条的规定,消费者所能请求的是其已经支付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本金,不包括本金产生的利息。消费者应当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此等请求。超过七日提出此等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两个制度的主要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陈宜芳在《解释》发布会上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和思路、《解释》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说明,并同时发布了6个相关实际案例,以帮助正确理解和实施《解释》。陈宜芳庭长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和“七日无理由退款”两个制度的关系特别是二者的区别进行了说明,特抄录如下:
“最后,关于七日无理由退款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关系。七日无理由退款与七日无理由退货都是为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二者在退款条件、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不相同。一是退款条件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适用于预付式消费,不适用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不适用于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二是“七日”的起算时间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自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时起算;七日无理由退货自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起算。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用于网上购物,付款七日后不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但在兑换商品时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三是法律后果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将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七日无理由退货,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因商品瑕疵而退货的,经营者可另行提供合格商品,继续履行合同。”
笔者以为,七日无理由退货与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区别还在于:前者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适用于网购等购买商品的合同之商品退货;后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适用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之预付款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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