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您若对有关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复查。
切记:您先要递交复查申请,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登记表》,递交相关材料证据。
②收到复查请求后,复查机关进行初审,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复查条件,复查机关会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因。
③对受理的复查请求,复查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向您书面送达复查意见。
④若您对复查意见仍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流程与复查程序相同。
⑤若您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