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规定,个人在社会团体兼职规定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5-06-10 23:00:17

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规定,个人在社会团体兼职规定(1)

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相关政策: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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