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说法律师】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方贤
【咨询简介】
2019年3月8日,王先生购买某小区5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一套。2020年5月12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室有污水从户门溢出,遂电话通知王先生。经开门查看,房屋内因下水道堵塞致卫生间溢水造成王先生房屋内木地板、墙面、家具被污水浸泡,经查明,下水道堵塞位置系该单元二楼至三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纸等生活垃圾。王先生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律师评析】
造成污水溢出的原因系该单元二楼至三楼间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查明系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所致,但无法证明该堵塞下水道的建筑和生活垃圾实际丢弃人,因下水管道堵塞部位在二楼至三楼间共用该下水管道,三楼以上楼层业主除未装修入住的外,均存在往下水管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造成损害的可能。
物业公司在污水溢出的第一时间通知业主王先生,并协助王先生进行解决此事,而且业主装修时封闭,物业公司难以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日常查看和维修,不存在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致害可能,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的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的房屋已装修,虽未入住,其三楼位置也存在丢弃建筑垃圾堵塞管道的可能,且发生下水管道堵塞后,其未及时发现和避免,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王先生的损失应由该单元三楼以上的业主及王先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楼以上的业主如果能证明自己所购买房屋未进行装饰及入住,或者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可以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