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制器具类
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
包括:
1、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
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
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
包括: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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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品名 | 限带数量 | 备注 | |
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 锂电池 | 累计不得超过2个 | 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 | |
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 | 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并保持包装完好 | 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 ||
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 | 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 |||
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 | 单品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 |||
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 | 白酒(50度以上) | 累计不得超过2公斤(含) | 应当保持包装完好 | |
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 | 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 | 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含) | 物品带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禁止携带 | |
花露水、香水、洗甲水; | 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含) | |||
卫生*虫剂、空气清新剂 | 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 | |||
打火机 | 累计不得超过5支(含) | 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禁止携带 | ||
安全火柴 | 累计不得超过20盒(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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