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消防灭火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仿真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雷、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导爆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发爆器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弩和管制刀具,包括: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射钉枪、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氢气、甲烷、乙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水煤气、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硫磺、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丙酮、乙醚、乙醇(酒精)、油漆、稀料、脱漆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