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多少年,临时占用林地的手续如何办理

首页 > 生活常识 > 作者:YD1662024-02-01 00:24:35

来源:中所法律咨询

根据2017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定义,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具体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了严格的管控,不能随便改变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也要经过审批的,那么,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年?临时使用林地可否延期?临时占用林地要审批吗?下面我们整理了临时占用林地的7个常见问题供大家了解。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多少年,临时占用林地的手续如何办理(1)

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年?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临时占用林地需满足哪些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三、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审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多少年,临时占用林地的手续如何办理(2)

四、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五、临时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点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多少年,临时占用林地的手续如何办理(3)

六、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如何处罚?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七、临时使用林地可否延期?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二十条规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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