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破坏林地草原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林地、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即日起,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将联合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垦、占用、污染等破坏林地草原违法犯罪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破坏林地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违法违规占用林地
1.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3.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4.违规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5.违法违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7.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依法打击破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占用草原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具有下列情节的,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草原
1.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按《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1)开垦基本草原;
(2)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3)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
(4)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5)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6)建造坟墓;
(7)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
(8)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6.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
2022年3月7日
编辑:鲁敏 审核:韩改琴 刘冬 唐慧慧
校对: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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