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学校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那么,大学不给发放毕业证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相关案例
2006年9月1日,原告赵某考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在该校欧美学院商务管理系学习财务专业,学制为二年。在专科学习期间,原告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达到了专科毕业的条件。2008年7月初,原告毕业正式离校时,被告未向原告颁发大学专科毕业证。原告一直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在协商无法解决后,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庭出具了《关于给予欧美学院商务管理系赵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但该决定未向原告本人送达,原告称并不知道该处分决定的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2008年7月7日作出的《关于给予欧美学院商务管理系赵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未向原告送达,该决定未生效。综上,被告拒绝向原告颁布大学专科毕业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文启律师说法
2006年9月1日,原告赵某考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2008年7月初,原告毕业正式离校时,被告未向原告颁发大学专科毕业证。法院认为被告2008年7月7日作出的《关于给予欧美学院商务管理系赵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未向原告送达,该决定未生效。被告拒绝向原告颁布大学专科毕业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启律师建议
影响毕业生拿到毕业证的原因有很多,或许是因为没有完成导师交代的任务,或许是因为没有按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许仅仅是因为图书馆的钱款、学杂费用没有交清。这让原本热闹的毕业季增加了一些焦虑。当学生面对不合理的原因被扣毕业证时,可以寻求法律的建议和帮助,使自己顺利毕业。